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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隔声、降噪


5.3.1 位于交通干线两侧或其他高噪声环境区域的既有住宅建筑,起居室(厅)、卧室的外窗改造时宜采用隔声量不小于30dB的窗户,其他外窗隔声量不宜小于25dB。
5.3.2 加装的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不得不紧邻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构造措施。

条文说明
5.3.2 电梯隔声、减振的常用构造措施有以下几种:
    1 电梯井道与主体结构之间设变形缝;
    2 电梯井道与主体结构采用阻尼连接、滑动支座连接等结构弱连接;
    3 电梯导轨与电梯井壁之间设置隔振垫片;
    4 电梯井道与卧室之间设双层墙相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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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T39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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