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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上部结构


6.3.1 功能改造时房屋应具备较好的整体性。当房屋整体性不满足要求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 砌体结构
    1)当承重墙体布置不均匀时,可对原薄弱砌体墙进行加固,或在薄弱部位增设砌体墙或钢筋混凝土墙;
    2)当纵横墙连接较差时,可采用钢拉杆、长锚杆、外加柱或外加圈梁等措施;
    3)当无构造柱、圈梁时,应增设构造柱、圈梁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2 底层框架砌体结构,当底层刚度较弱、刚度明显不均匀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翼墙、支撑或消能部件。
    3 楼盖、屋盖构件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托梁或采取增强楼盖、屋盖整体性等措施。
6.3.2 墙体、楼板开洞应根据其受力特征、洞口位置和大小进行受力分析,采取增设洞口边缘构件(边梁)或其他补强加固措施。
6.3.3 当结构构件不满足承载力或正常使用要求时,应根据构件实际受力情况,采取对原结构损伤少、方便施工的加固措施。
6.3.4 房屋中易倒塌部位,当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加固改造措施。
6.3.5 建筑平面扩建时,结构改造应按下列原则进行设计:
    1 扩建结构与原结构可选用连接或脱开的形式。扩建结构形式应根据原结构形式进行比选,采用合理的、便于施工的结构方案。
    2 当平面扩建结构与原结构连接时,应采取可靠措施以确保力的有效传递。当连接部位的原结构构件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先采取相应加固措施。
6.3.6 建筑加层时,结构改造应按下列原则进行设计:
    1 加层部分的结构形式可采用设置隔振层加层、直接在原建筑物上加层、外套钢筋混凝土(钢)框架加层、外套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加层等。
    2 直接在原建筑物上加层时,宜采用轻型结构,原有结构的填充墙可替换成轻质隔墙。
    3 当采用与原结构相连加层时,应加强加层部分与原建筑之间的连接,确保力的有效传递,并按国家现行标准对结构进行抗震鉴定,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6.3.7 在平屋顶上增设坡屋顶改造时,应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结构形式,优先采用轻质高强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房屋已有承重墙位置砌墙或设置钢架;原有屋面板满足新增荷载的需求时,可在屋面板上立小钢柱。新增坡屋面板宜采用在轻钢檩条上铺压型钢板、复合压型钢板或轻型瓦的形式。
    2 坡屋面结构应进行承载力和变形验算,新、旧结构构件间应有可靠连接。

条文说明
6.3.4 房屋中的易倒塌部位包括:填充墙,窗间墙,支承大梁及悬挑构件的墙段,阳台、雨篷、窗台等悬挑构件,栏杆,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烟囱、女儿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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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T39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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