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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轻板结构可作为轻板建筑子分部工程的一个分项工程进行验收。轻板建筑除了轻板结构分项工程外还包括地基基础、装饰装修等内容。轻板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8.1.2 轻板结构分项工程根据材料可划分为轻板、连接材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检验批。

8.1.3 轻板结构施工可分为墙板安装、楼板安装、屋面板安装、板缝连接、保温安装等检验批。

8.1.4 同一批材料制成的相同规格的轻板,每1000件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件时亦作一个检验批。

8.1.5 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一般项目当采用计数抽样检验时,合格点率应达到90%及以上,且偏差不应超过允许值的1.5倍;

    3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8.1.6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但不得少于3件。

8.1.7 轻板结构工程验收时,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提供文件外,尚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轻板、连接材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抽样复验报告;

    2 轻板承载力、正常使用性能检验报告;

    3 连接材料强度检验报告;

    4 轻板安装施工记录文件;

    5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文件;

    6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7 其他必要文件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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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板结构技术标准 JGJ/T 48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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