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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队要求
6.1 分类分级
6.1.1 乡镇消防队分为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乡镇志愿消防队两类。
6.1.2 乡镇专职消防队分为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6.2 适用
6.2.1 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乡镇,应按6.2.2~6.2.4的规定建立乡镇消防队。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地区的乡镇消防队,以及相邻乡镇联合建立的乡镇消防队,宜按照建标152建设管理。
注:距公安消防队较远,是指公安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到达该乡镇的时间超过5min。
6.2.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a)建成区面积超过2k㎡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10000人的全国重点镇;
b)建成区面积超过4k㎡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0000人的其他乡镇;
c)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其他乡镇;
d)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6.2.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a) 6.2.2a)以外的其他全国重点镇;
b)省级重点镇、中心镇;
c)建成区面积2k㎡~4k㎡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10 000~20 000人的其他乡镇;
d)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其他乡镇。
6.2.4 属于6.2.2和6.2.3规定以外的乡镇,应建立乡镇志愿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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