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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执勤管理
12.1 日常管理
12.1.1 乡镇专职消防队由地方政府或者公安机关管理,达到建标152标准的,可委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乡镇志愿消防队由乡镇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管理。
12.1.2 乡镇专职消防队的经费保障宜参照事业单位管理。
12.1.3 乡镇消防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并每年进行在岗培训和考核。乡镇专职消防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40标准学时,学习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和扑救及应急救援业务,开展体能和消防技能训练;乡镇志愿消防员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由省或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确定。
12.1.4 乡镇消防队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落实考核奖惩。
12.1.5 乡镇消防队应建立安全防事故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防事故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12.1.6 乡镇专职消防员应按照GA 856的要求统一着装。
12.2 执勤训练
12.2.1 乡镇消防队应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分班编组执勤,确保24h值班(备勤),值班驾驶员数量不应少于执勤消防车总数。乡镇志愿消防队每班应保证至少3名人员在队值班,包括队长、驾驶员、通信员(安全员),其他值班人员可在队外备勤。
12.2.2 乡镇消防队可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建立执勤训练制度,开展业务训练,规范执勤行动。
12.2.3 乡镇消防队应建立器材装备检查保养制度,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保养。
12.2.4 乡镇消防队接到灾害事故报警求助或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指令后,应立即出动赶赴现场处置;乡镇消防队受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派出动的,应及时将出动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12.2.5 乡镇消防队宜接入当地119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度。
12.3 称谓和标识
12.3.1 乡镇消防队的称谓:xx(市、县、区)xx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
12.3.2 乡镇消防队的消防车辆(艇)应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艇)上牌,警报器和标志灯具配备应符合GB8108和GB13954的规定;车身应喷涂符合GB/T 3181规定的R03大红色,在显著位置喷涂“消防”字样或标志图案;车辆前门适当位置设置车辆编号。
12.3.3 乡镇消防员灭火防护服、抢险救援服的背面和消防头盔、抢险救援头盔的侧面统一喷涂“xx(乡镇名称简称)乡(镇)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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