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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装备配备


10.1 乡镇消防队的装备,包括灭火救援装备、通信装备、训练装备和通用装备等。
10.2 乡镇消防队的装备配备,应满足扑救本辖区内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地区的乡镇消防队和相邻乡镇联合建立的乡镇消防队,宜按照建标152配备装备。
10.3 乡镇消防队的消防车辆配备,应符合表3的规定。水罐消防车的载水量不应小于1.5t。
10.4 乡镇消防队水罐消防车的随车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4的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配其他装备。消防摩托车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随车器材。消防枪炮、输水器材及附件等主要灭火器具的工作压力及流量应相匹配。
10.5 乡镇消防队可结合实际配备抢险救援器材和其他装备,配备标准不宜低于表5的规定。
10.6 乡镇消防员防护装备的配备参见GA621的内容,并不应低于表6的规定;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配备数量可适当减少,但应保证本队乡镇专职消防员和同一时间参加值班备勤的乡镇志愿消防员每人一具。
10.7 乡镇消防队应结合实际选择配备通信摄影摄像器材,并不宜低于表7的规定。
10.8 乡镇消防队的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应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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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消防队 GB/T3554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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