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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罐区应结合液体物料的流向布置,宜利用地形使液体物料自流输送。储罐的分组和布置应符合GB 5016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原则:
a)原料罐区和中间原料罐区宜靠近相应的加工装置;
b)成品罐区宜靠近装车台或装船码头;
c)性质相近的液体物料储罐宜集中布置;
d)连接管道根数较多或管径较大的储罐,宜布置在靠近罐组管道进出口处。
3.2 储罐罐底标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a)满足泵的吸入要求;
b)满足罐前支管道与主管道连接所需安装尺寸的要求。
3.3 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a)应高于可燃液体的凝固点(或结晶点),低于初馏点;
b)应保证可燃液体质量,减少损耗;
c)应保证可燃液体的正常输送;
d)应满足可燃液体沉降脱水的要求;
e)加有添加剂的可燃液体,其储存温度尚应满足添加剂的特殊要求;
f)应考虑热能的合理利用;
g)需加热储存的可燃液体储存温度应低于其自燃点,并宜低于其闪点;
h)对一些性质特殊的液体化工品,确定的储存温度应能避免自聚物和氧化物的产生。
3.4 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宜按表3.4确定。
3.5 可燃液体储罐的操作压力应按下述原则确定:
a)低压储罐和压力储罐的操作压力,应为液体在最高储存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或工艺操作所需要的最高压力;
b)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的储罐,其操作压力宜为0.2kPa~0.5kPa。其他设置有呼吸阀的储罐,其操作压力宜为1kPa~1.5kPa;
c)其他储罐的操作压力宜为常压。
3.6 压力储罐的设计压力,应符合TSG R0004和SH/T 3074的有关规定。
3.7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应符合SH 313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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