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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储罐个数
4.3.1 原油和原料储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一套装置加工一类原油时,宜设3个~4个;分类加工原油时,每增加一类原油宜再增加2个~3个;
b)一套装置加工一种原料时,宜设2个~4个;加工多种原料时,每增加一种原料宜再增加2个~3个。
4.3.2 中间原料储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装置是直接进料或部分由储罐供料时,宜设2个~3个;
b)装置是由储罐供料时,宜设3个~4个;
c)对于精制装置,每种单独加工的组分油宜设2个~3个;
d)对于重整装置,可根据装置要求另设一个预加氢生成油罐;
e)对于润滑油装置,每种组分油宜设2个;同一种组分油,残炭值不同或加工深度不同时,应分别设罐。
4.3.3 每个原油及原料罐的容量,不宜少于一套装置正常操作一天的处理量。
4.3.4 成品油储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汽油和柴油的每种组分的储罐,宜设2个。每生产一种牌号汽油和柴油,其调合与成品罐之和不宜少于4个。每增加一种牌号,可增加2个~3个;
b)航空煤油的每种组分罐宜设2个~3个。调合与成品罐之和,不宜少于3个;
c)军用柴油罐宜设3个~4个;
d)溶剂油罐和灯用煤油罐,每种牌号宜设2个;
e)芳烃罐,每一种成品宜设2个;
f)液化石油气罐,不宜少于2个。
4.3.5 重油(含燃料油)储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每生产一种牌号燃料油,其调合与成品罐之和不宜少于3个。每增加一种燃料油牌号,可增加2个;
b)进罐温度小于或等于90℃的重油与进罐温度大于或等于120℃的重油,应分别设置储罐;
c)工厂自用燃料油储罐宜设2个;
d)沥青罐不宜少于2个。
4.3.6 润滑油类、电器用油类和液压油类储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每种组分宜设2个;同一种组分油,残炭值不同或加工深度不同,应分别设罐;
b)每一种牌号的成品罐宜设1个~2个,成品罐宜兼作调合罐;
4.3.7 污油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轻、重污油罐宜各设2个;
b)催化裂化油浆罐宜设1个~2个。
4.3.8 化工装置的原料、中间原料及产品储罐个数均不宜少于2个。
4.3.9 酸类、碱类及液氨的储罐,每种物料不宜少于2个。
a)一套装置加工一类原油时,宜设3个~4个;分类加工原油时,每增加一类原油宜再增加2个~3个;
b)一套装置加工一种原料时,宜设2个~4个;加工多种原料时,每增加一种原料宜再增加2个~3个。
4.3.2 中间原料储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装置是直接进料或部分由储罐供料时,宜设2个~3个;
b)装置是由储罐供料时,宜设3个~4个;
c)对于精制装置,每种单独加工的组分油宜设2个~3个;
d)对于重整装置,可根据装置要求另设一个预加氢生成油罐;
e)对于润滑油装置,每种组分油宜设2个;同一种组分油,残炭值不同或加工深度不同时,应分别设罐。
4.3.3 每个原油及原料罐的容量,不宜少于一套装置正常操作一天的处理量。
4.3.4 成品油储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汽油和柴油的每种组分的储罐,宜设2个。每生产一种牌号汽油和柴油,其调合与成品罐之和不宜少于4个。每增加一种牌号,可增加2个~3个;
b)航空煤油的每种组分罐宜设2个~3个。调合与成品罐之和,不宜少于3个;
c)军用柴油罐宜设3个~4个;
d)溶剂油罐和灯用煤油罐,每种牌号宜设2个;
e)芳烃罐,每一种成品宜设2个;
f)液化石油气罐,不宜少于2个。
4.3.5 重油(含燃料油)储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每生产一种牌号燃料油,其调合与成品罐之和不宜少于3个。每增加一种燃料油牌号,可增加2个;
b)进罐温度小于或等于90℃的重油与进罐温度大于或等于120℃的重油,应分别设置储罐;
c)工厂自用燃料油储罐宜设2个;
d)沥青罐不宜少于2个。
4.3.6 润滑油类、电器用油类和液压油类储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每种组分宜设2个;同一种组分油,残炭值不同或加工深度不同,应分别设罐;
b)每一种牌号的成品罐宜设1个~2个,成品罐宜兼作调合罐;
4.3.7 污油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轻、重污油罐宜各设2个;
b)催化裂化油浆罐宜设1个~2个。
4.3.8 化工装置的原料、中间原料及产品储罐个数均不宜少于2个。
4.3.9 酸类、碱类及液氨的储罐,每种物料不宜少于2个。
条文说明
4.3.1 原油和原料油储罐个数的确定,考虑了以下几个因素:
——满足收油、升温、沉降、切水、分析、计量、切换和调合等操作要求;
——油品性质相似的储罐,在生产条件合理的情况下可以互用;
——储罐定期清洗时,不应影响正常操作。
例如原油储罐,由于进厂的原油含水量较大,温度较低,需要在罐中加热升温、沉降、切水、计量、分析。正常操作时是一个罐进油,一个罐升温、沉降、切水、计量、分析,一个罐向装置连续供油,三个罐同时操作,是能满足生产要求的。但因原油量较大,所选储罐的规格和建罐条件有时受到限制,原油升温、沉降、切水等操作所需时间变化较大,加之储罐需要定期清洗等原因,所以规定一套常减压蒸馏装置加工一种原油时,宜设3个~4个。
当一套常减压蒸馏装置加工两种原油时,如原油性质(硫含量、馏分轻重、金属含量等)相似,储罐可以互用,这样调度灵活、储罐个数可以少些。如原油性质相差较大,储罐个数就应多些。所以一套常减压蒸馏装置加工两种原油时,宜再增加2个~3个储罐。
4.3.4 成品油储罐个数的确定所考虑的因素与本规范的4.3.1条相同。
例如汽油罐,组分油由装置连续送入组分罐,满罐后需马上切换到另一个罐继续收油,否则就会影响装置正常操作,所以1个罐是不够的。组分油罐满罐后进行计量、分析、质量合格后送入调合罐(调合罐即成品罐)。质量不合格则送入不合格油罐。这些操作可以在另一个正在进油的组分罐满罐前完成,不占用另一个组分罐。因此,在正常操作情况下,每种组分油设2个罐是可以满足要求的。
一个牌号汽油的成品罐(包括调合和成品)在正常操作时,1个罐进油调合,1个罐沉降、切水,1个罐供出厂,3个罐可满足要求。但考虑在运输不均匀及罐的定期清洗等因素仍不影响到正常生产,所以规定不宜少于4个罐。
不同牌号汽油的储罐可互相借用,根据需要,各种牌号的产量会有所变化,由于汽油牌号多,生产调度要求灵活,所以规定每增加一个牌号时,应再增加成品罐2个~3个,而不是4个。
4.3.5 进罐温度小于或等于90℃的重油可能含有水分,如果高温(温度大于或等于120℃)重油进入低温(温度小于或等于90℃)重油储罐,有可能发生沸溢事故,所以规定应分别设置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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