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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储罐容量


4.1.1 原油和原料的储存天数,宜根据以下原则按表4.1.1确定:
    a)如有中转库时,其储罐容量宜包括在总容量内,并应按中转库的物料进库方式计算储存天数;
    b)进口原料或特殊原料,其储存天数不宜少于30天;
    c)来自长输管道的原油或原料,其储存天数尚应结合长输管道输送周期和石油化工企业检修方案考虑;
    d)易聚合、易氧化等性质特殊的化工原料,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储存天数;
    e)当装置在不同种工况条件下对一些小宗化工原料有间断需求时,其储存量除要符合上述要求外,尚需满足对该原料的一次最大用量的需求;
    f)对于船运进厂方式,储罐总容量应同时满足装置连续生产和一次卸船量的要求。
4.1.2 中间原料的储存天数,宜根据以下原则按表4.1.2确定:
    a)某一装置的原料同时又是其他装置的原料或可用其物料储罐储存时,储存天数宜取下限;
    b)不同装置的同种或性质相近的原料罐,可考虑合并设置;
    c)有特殊需要的装置原料罐,其储存天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1.3 成品的储存天数,宜根据以下原则按表4.1.3确定:
    a)按表4.1.3确定容量的储罐,应包括成品罐、组分罐和调合罐;
    b)如有中转库时,其储罐容量应包括在按表4.1.3确定的储罐总容量内;
    c)内河及近海运输时,其成品罐与调合罐的容量之和,应同时满足连续生产和一次装船量的要求;
    d)若有远洋运输出厂时,其储存天数不宜少于30天。其成品罐和调合罐的容量之和,应同时满足连续生产和一次装船量的要求。
4.1.4 工厂用自产燃料油的储存天数,宜取3天;外购燃料油的储存天数可按表4.1.1确定。
4.1.5 当一种物料有不同种进出厂方式时,宜按不同方式的进出厂比例确定其综合储存天数。
4.1.6 酸、碱及液氨的储存天数,宜按表4.1.6确定。储罐容量尚应满足一次装(卸)车(船)量的要求。
4.1.7 确定储罐容量时,各种物料的计算日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各种物料的日储量,应按全厂总工艺流程规定的年处理量或年产量计算;
    b)原料、中间原料的日储量,应为装置年开工天数的平均日进料量;
    c)连续生产的成品油的日储量,应为350天的平均日产量;
    d)液体化工成品日储量,应为相应装置年开工天数的平均日产量;
    e)对小宗化工原料,其日储存量应满足该原料一次最大用量周期对平均日储量的需求。
4.1.8 储罐的设计储存高液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a)固定顶罐的设计储存高液位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
    h——储罐的设计储存高液位,m;
    H1——罐壁高度,m;
    h1——泡沫产生器下缘至罐壁顶端的高度,m;
    h2——10min~15min储罐最大进液量折算高度,m;
    h3——安全裕量,m,可取0.3m(包括泡沫混合液层厚度和液体的膨胀高度);
    b)浮顶罐、内浮顶罐的设计储存高液位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
    h4——浮顶设计最大高度(浮顶底面),m;
    h5——安全裕量,m,可取0.3m(包括液体的膨胀高度和保护浮盘所需裕量);
    c)压力储罐的设计储存高液位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
    H2——液相体积达到储罐计算容积的90%时的高度,m。
4.1.9 储罐的设计储存低液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满足从低液位报警开始10min~15min内泵不会发生汽蚀的要求;
    b)浮顶储罐或内浮顶储罐的设计储存低液位宜高出浮顶落底高度0.2m;
    c)不应低于罐内加热器的最高点。
 

条文说明
4.1.1 石油化工液体物料的储存天数是根据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的几个炼油厂、石油化工厂中所采用的数据,并参考了全国大部分炼油厂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多年实践经验证明,本规范所制定的储存天数的基本上能满足生产操作需要,处于经济合理的范围。
    目前,我国已成为原油进口大国,面对国际原油市场变幻莫测的形势,炼油企业宜建立较大的原油储存能力,所以本规范对远洋运输原油要求的储存天数大于其他运输方式。
4.1.2 有些化工装置,由于其运行程序的特殊要求,不能完全按表4.1.2的规定确定中间原料的储存天数,需根据实际生产需求确定。如对以下物料根据已运行装置的经验数据推荐值为:考虑汽油加氢装置催化剂烧焦和再生的时间,粗裂解汽油储存时间推荐为7天~10天;考虑下游装置暴聚事故处理周期,C4混合物储存时间推荐为4天~6天。
4.1.8
    a)固定顶罐的h1参考值如下:
    采用PC-4型泡沫产生器时,h1=213mm。
    采用PC-8型泡沫产生器时,h1=240mm。
    采用PC-16型泡沫产生器时,h1=303mm。
    b)浮顶罐、内浮顶罐浮盘设计最大高度(浮顶底面)参考值如下:
    浮顶罐:罐壁顶以下1.5m~1.6m。
    采用钢浮盘的内浮顶罐:罐壁顶以下0.9m~1.0m。
    采用铝浮盘的内浮顶罐(罐壁无通气口):罐壁顶以下0.5m~0.6m。
    采用铝浮盘的内浮顶罐(罐壁有通气口):罐壁顶以下0.8m~0.9m。
4.1.9 规定“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的设计储存低液位宜高出浮顶落底高度0.2m”,是为了提醒操作人员,使用过程中要避免浮顶落底。浮顶罐和内浮顶罐的浮顶一般情况下漂浮在液面上,直接与液面接触,可以有效抑制油气挥发,且除密封圈处外没有气相空间,极大地消除了爆炸环境。浮顶一旦落底,就会在液面与浮顶之间出现气相空间,对于易燃液体来说,有气相空间就会有爆炸性气体,就大大增加了火灾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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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SH/T300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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