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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电气系统及设备


I 变配电室
5.3.1 接收变配电房时,应复查并完善变配电室的各项安全设施,发现缺失或缺损时应补充或修复。
5.3.2 变配电室应配备数量满足工作需求且电压等级相符的安全器具,并应对安全器具进行编号管理、定置管理、定期试验,逾期未做试验或试验不合格的安全器具应停止使用。
5.3.3 高压配电柜、变压器、低压配电柜的柜编号、回路编号等标识应清晰且易于辨识。
5.3.4 高压配电柜、变压器应定期进行系统性的维护及预防性试验,低压配电柜应定期进行维护及检测。
5.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变配电室应纳入重点隔离区域,有条件的医院宜通过远程电力实时监控系统监控重要的用电设备。
5.3.6 自备柴油发电机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相序校核和负载实验并记录运行参数和负载工况。投入使用之后应定期手动空载启动柴油发电机并记录机组运行参数,检查柴油储油量。柴油发电机应定期进行自启动试验。
II 配电设施
5.3.7 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柜)应定期巡查,同时应定期进行手动/自动切换试验。
5.3.8 应急电源(EPS)和不间断电源(UPS)应定期进行充放电、模拟市电失电试验,并应根据检测结果更换蓄电池。电池间应定期清扫、通风换气,温度与湿度应在产品适用范围内。
5.3.9 运行时的电动机及其控制箱应定期巡查,每年应进行1次检查和维护。
5.3.10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定期巡查负压病房、病区的送、排风机配电箱的电源状态、运行状态。
5.3.11 更换照明光源或灯具时,光源、灯具的主要参数宜符合原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
5.3.12 紫外线消毒灯具及开关在非工作状态时应定期巡查,灯具和开关应无故障、控制装置应具备防误开措施;紫外线灯具在工作状态时应采取措施避免人员进入消毒区域。
5.3.13 电气开关、按钮的表面进行消毒作业时,不应采用直接喷洒的方式,宜采用擦拭的方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增加消毒频次。
5.3.14 应定期清扫和擦拭主要场所的灯具,照度宜定期测试,照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5.3.15 放置在水中或水边的光源或灯具应符合防护等级要求,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5.3.16 装有剩余电流保护器的供电回路应对剩余电流保护器进行定期试验,其动作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5.3.17 有源滤波器宜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维护。
5.3.18 低压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应根据设备的维护保养手册定期进行维护,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设备宜保持在自动投切运行状态。
III 线缆及路由
5.3.19 电线、电缆、光缆的标识牌和标志桩应保持完好,损坏时应及时补充或修复。
5.3.20 更换电线或电缆时,电线或电缆的型号、规格和敷设方式宜符合原设计图纸的技术要求。
5.3.21 电缆沟、检查井、室内电气竖向井道应每月至少巡查1次。电缆沟盖板、电气检查井井盖丢失、破碎,电气井道门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井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专并专用。
5.3.22 电缆桥架和线槽接地应保持良好。已有的桥架和线槽内增加电缆时,电缆总截面积与桥架的横断面积的比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有关规定。
5.3.23 弱电设备电源之外的强电线路不应进入弱电竖井,电气井道应有门锁或门禁装置,门锁钥匙或门禁卡应由专人管理。
IV 其他电气系统
5.3.24 建筑物通过竣工验收以后,屋面上新增加的用电设备、金属物体,其金属外壳应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接,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建筑物防雷接地电阻应定期进行测试,应对建筑物内总等电位接地和辅助等电位联结装置进行检查和测试。
5.3.25 各级配电箱内、各弱电系统机柜内设置的电涌保护器(SPD)应定期巡查,雷雨季节宜增加巡查次数。当电涌保护器出现劣化时,应及时更换。
5.3.26 燃气锅炉房、使用可燃气体的厨房操作间等场所设置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始终保持开启状态,并应每年试验其报警和联动控制功能。
5.3.2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的有关规定,并应定期维护、调试。
5.3.28 变配电室低压配电柜的消防回路、其他场所的消防设备配电箱的箱门应设置消防专用标识。
5.3.29 电缆及桥架穿过楼板、防火分区的隔墙的孔洞或缝隙出现下列情况,应及时采用不低于楼板或墙体耐火极限的防火封堵材料实施防火封堵:
    1 竣工验收发现未实施防火封堵的部位;
    2 因维修工作而被破坏的防火封堵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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