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5 医用气体系统及设备


5.5.1 医用气体系统宜包括医用氧气供应源系统、医用真空汇系统、医用空气供应源系统、其他医用气体系统、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等。
5.5.2 医疗空气系统、医用真空系统不得用作非医用用途;医用气体钢瓶不得用作非医疗用途,未受培训人员不得搬运及操作气瓶。
5.5.3 医用气体站房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站房围护结构应定期巡查,站房内应通风良好。
5.5.4 医用空气供应源、医用真空汇、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等一级负荷供电电源应定期巡查,并应安全可靠。
5.5.5 医用气体系统管路应定期巡查,应无泄漏、损坏、腐蚀等情况。

5.5.6 医用气体站房处安全警示牌应定期巡查,站房和管井内医用气体管材及附件标识、医用气体管道的中文名称或代号、气体管道的颜色、指示气流方向的箭头应无缺项、无破损。
5.5.7 医用气体报警装置面板及可视范围的缆线应定期巡查,声光报警、就地及远传报警功能应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

5.5.8 医用气体站房和管井内各阀门应定期巡查,外观性能应完好,标识应无缺项、无异常情况;安全阀和压力表应定期检查、校验。
5.5.9 医用气源站、医用气体储存库的防雷接地应定期检查,医疗房间内医用气体管道等电位接地装置性能应完好。
5.5.10 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应定期巡查,标识应完好无缺项,且每个气体终端处参数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的规定。
5.5.11 终端组件处各医用气体应定期抽检,品质应安全可靠。
I 医用氧气供应源系统
5.5.12 医用液氧储罐供应源应定期巡查,液氧储罐压力应正常,液态气体储量应满足主气源或备用气源的用氧量,且医院用氧主气源不得低于3d的储备量。
5.5.13 医用液氧汽化器应定期巡查,工作状态应正常。
5.5.14 医用液氧储罐不得在周围有明火时作业,不应在雷雨天气、光照不良等条件下充装。充装应按充灌流程及设备安全要求进行。
5.5.15 氧气供应源紧急备用气瓶组应定期巡查,备用实瓶数量应满足生命支持区域4h以上用氧量。当氧气供应源无法供氧时,紧急备用气瓶或其他形式的氧气源应能接入管道使用。
5.5.16 医用氧气汇流排供应源应定期巡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瓶、空瓶应分区并保持固定直立放置,保证有效状态的实瓶数量应充足,站房内的气瓶标识应无缺项、无破损;
    2 病房紧急供气或临时供气的气瓶数量应充足,标识其用途并放在指定区域,气瓶搬运通道不应堆积杂物,以保证应急或临时供气时气瓶安全运输至用气点;
    3 自动切换装置运行状态应正常,汇流排各段压力值在设定范围内并正常供氧;
    4 医用气瓶与汇流排的连接段应完好、无泄漏;
    5 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口阀门组的结霜情况不得影响正常供氧。
5.5.17 应定期巡查医用分子筛制氧供应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房内主供应源、备用或者备用组合气源可正常相互切换使用,应满足医疗卫生机构的供氧峰值用量;
    2 监测制氧机压力、氧气纯度、流量等参数的设备应运行正常;
    3 医用富氧空气品质应安全可靠。
II 医用真空汇系统
5.5.18 医用真空汇系统的巡检人员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维修人员应穿戴隔离防护服装。
5.5.19 医用真空汇系统应定期巡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真空泵、电机及机组控制柜运行状态应无异常;
    2 医用真空机组工作状态应正常,系统末端的额定真空压力不应低于40kPa;
    3 细菌过滤器工作状态应正常,滤芯保持在有效状态;
    4 真空汇系统各排污阀工作应正常。
5.5.20 应定期检查牙科抽吸机组状态,系统末端的额定真空压力不应低于15kPa。牙科抽吸气液分离器的排水阀应工作正常。
5.5.21 真空泵应根据使用工况定期维护和更换配件。
5.5.22 液环式真空泵中气液分离器的密闭性应定期检查,且循环水量应满足真空泵的运行工况要求。
5.5.23 医用真空机组排气管段应定期巡查,排气应通畅无阻碍;排气管道最低点的排污阀应排污正常。
5.5.24 真空汇排气对周围环境卫生影响的风险应定期进行评估,排出的废气不得危害其他工作人员或生活区域。
5.5.25 医用真空系统及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不得用作直接抽吸液体或固体颗粒。
III 医用空气供应源系统
5.5.26 医用空气供应源系统应定期巡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压缩机电机及机组控制柜运行状态应正常;
    2 空气压缩机组运行温度、压力值应正常;
    3 空气干燥机露点温度应正常;
    4 储气罐自动排污阀可正常排水;
    5 空气压缩机进气口的过滤器外观应无破损,滤网应保持在有效状态;
    6 供气系统各级空气过滤器滤芯指示装置应正常,滤芯应保持在有效状态。
IV 其他医用气体系统
5.5.27 其他医用气体汇流排供应源站房(包括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汇流排)应定期巡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瓶、空瓶应分区并保持固定直立放置,保证有效状态的实瓶数量应充足,站房内的气瓶标识无缺项、无破损;
    2 各类气体自动切换装置运行状态应正常,汇流排各段压力值在设定范围内并正常供气;
    3 医用气瓶与汇流排的连接段应完好、无泄漏;
    4 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气体瓶口及汇流排阀门组应无结冰等异常状况。
V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
5.5.28 粗真空风机排放机组中的风机运行情况应定期检查,系统末端的额定真空压力不应低于15kPa。
5.5.29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真空泵、电机及机组控制柜、细菌过滤器、排污阀运行情况应定期巡查,并应定期维护更换配件,机组排气应通畅。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医院建筑运行维护技术标准 GB/T51454-2023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