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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防火分隔
7.2.1 场所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
a)设置在地面的独立建造的场所,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1000㎡;
b)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场所,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500㎡;
c)当设有自动灭火设施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可以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7.2.2 当场所设置在室内时,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与建筑内的其他区域完全隔开。
7.2.3 与建筑贴邻建设的室外场所,贴邻部位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7.2.4 除独立建造的场所外,场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7.2.5 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实体墙、防火挑檐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外墙的要求。
7.2.6 场所内部构件及装修材料均宜采用不燃烧材料。
7.2.7 各种电缆、导管、电缆桥架等管线在穿越场所的楼板、隔墙时,应采用不低于防火分隔部位耐火性能要求的防火封堵组件进行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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