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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安全疏散
8.1 每个场所或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不应少于2个,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b)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8.2 场所与住宅地下室连通的,可以借助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进行人员疏散;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场所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场所开向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8.3室内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时,可设1个疏散门且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场所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场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8.4 场所内停车位双面布置时,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2.6m;单面布置时,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5m。
8.5 场所内疏散楼梯、走道、疏散门的净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和疏散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m。车行坡道可作为人员安全疏散通道,坡道两侧设踏步,坡道出口与消防车道距离不小于5m,坡道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与周围建筑孔洞距离不小于2m。
8.6 出口设置门时,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人员在火灾时应易于从内部打开。场所设置门禁系统时,断电后疏散门应处于可开启状态,或设置紧急开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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