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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适应信息化社会发展需要,统一建筑物配建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技术要求,推进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与建筑物同步规划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移动通信基础设施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 建筑物移动通信设施的建设方案应结合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网络覆盖需求及建筑物结构等条件,由电信业务经营者与建筑物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1.0.4 存在移动通信网络覆盖需求且需要建设移动通信设施的建筑物,应结合移动通信设施的建设方案同步配建移动通信基础设施。
1.0.5 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应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的要求。
1.0.6 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移动通信基础设施设计、施工及验收。既有建筑物如需增设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可按本标准相关的技术要求执行。
1.0.3 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是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纳入同级城市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衔接的专项规划之一,规划方案体现了移动通信网络覆盖需求及发展趋势,在建筑物上建设移动通信设施时需以此为依据。同时,建筑物自身的高度、结构、布局,以及周边移动通信网络部署情况决定了移动通信设施的具体建设方案。因此,建筑物移动通信设施的建设方案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与建筑物建设单位共同协商确定,以便建筑物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准确配建移动通信基础设施。
1.0.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2013年8月,国务院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明确宽带网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移动通信网络设施属于新型公共基础设施之一,与水、电、气、暖等一样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的建设过程中要结合民众对公共移动通信的基本需求,为建筑物提供移动通信网络覆盖。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办公建筑、旅馆酒店建筑、商业建筑、居民服务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卫生建筑、科研建筑、交通建筑、人防建筑、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等;工业建筑包括厂房(机房、车间)、仓库、辅助附属设施等。上述类型的建筑物一般具有人员长期驻留生活或者生产办公的场所,有移动通信信号覆盖的需求,需要提供良好的移动通信网络覆盖。其他类型的建筑物可参考本标准,结合实际需求进行移动通信网络覆盖。
    移动通信网络覆盖通过移动通信设施提供的移动通信信号来实现。移动通信设施包括移动通信基站和无线室内覆盖系统。目前我国移动通信网络的建设以5G网络为主,在建筑物密集的环境下,单个5G移动通信基站的有效覆盖面积约为40000㎡。因此,对于单个建筑物是否需要配建移动通信基站,需结合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方案灵活选用“本地配建覆盖本地”“本地配建覆盖周边”“周边配建覆盖本地”等不同的建设方案。对于移动通信基站信号无法覆盖的建筑物内部,可配建无线室内覆盖系统,以实现建筑物内部移动通信网络的覆盖。
    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作为配建在建筑物上的空间和设施,属于建筑物主体结构构件的一部分。因此,为实现建筑物移动通信网络覆盖,并需要在建筑物本身配建移动通信设施时,建筑物应结合移动通信设施的建设方案同步配建相应的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在设计、施工、验收阶段做到同步实施。例如,需要在建筑物屋顶设置移动通信基站的建筑物应在屋顶配建支承设施等,需要在建筑物内部设置无线室内覆盖系统的建筑物应配建布线桥架等无线室内覆盖系统基础设施。
1.0.5 移动宽带网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已经成为与水、电、气、暖等具有相同地位的建筑基本功能,属于建筑的公共基础设施之一。但与水、电、气等不同的是,移动通信业务可由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分别提供。为规范移动通信业务市场竞争行为,保障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平等进入,满足民众对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需求,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应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的要求。同时,为避免重复建设,促进资源集约利用,需遵循共享原则统筹考虑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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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GB5145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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