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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室外通信管道
7.3.1 建筑物地下通信管道总容量应根据管孔类型、线缆敷设方式及线缆远期容量需求确定。
7.3.2 地下通信管道管孔容量不应少于4孔,管孔外径不应小于110mm。
7.3.3 利用室外公共设施作为移动通信基础设施时,应采用管道或槽盒与移动通信机房相连。管道管孔容量不应少于2孔,管孔外径不应小于100mm;槽盒数量宜为2根,槽盒宽度不应小于100mm,槽盒高度不应小于50mm。
7.3.4 同一地块内无地下室连通的建筑物之间应设置通信管道。通信管道管孔容量不应少于2孔,管孔外径不应小于100mm。
条文说明
7.3.3 室外通信管道敷设的线缆主要为主干光缆及部分高压直流电缆、220V交流电缆,选用不小于2+2的管孔组合,可以满足走线空间需求。室外通信管道的具体要求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标准》GB 50373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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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基站机房
- 4.3 信源设备机房
- 4.4 远端设备间
- 5 支承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屋面及楼面支承设施
- 5.3 地面支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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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 6.2 容量及设备
- 6.3 系统及导线
- 7 建筑物通信管道
- 7.1 一般规定
- 7.2 室内通信管道
- 7.3 室外通信管道
- 8 防雷与接地
- 9 施工与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移动通信机房
- 9.3 支承设施
- 9.4 通信用外市电引入
- 9.5 建筑物通信管道
- 9.6 防雷与接地
- 10 安全、节能、环保
- 10.1 安全防护
- 10.2 绿色节能
- 10.3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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