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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系统及导线
6.3.1 移动通信机房的供电线路应自建筑物总变配电室一级配电屏引出,不得与其他设备共用供电回路。
6.3.2 供电线路接地形式应与建筑物供配电系统接地形式一致,独立机房应采用TN-S或TN-C-S形式。
条文说明
6.3.1 为减少和避免其他设备对机房安全供电的影响,确保机房内设施正常运行,采用一级配电和独立的供电线路是十分有必要的。
6.3.2 采用规范的供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对于提高供电可靠性、保证电气安全、保障人身安全、减少杂散电流的危害有着重要作用。在独立机房单独设置配电系统,应采用TN-S或TN-C-S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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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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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本规定
- 4 移动通信机房
- 4.1 一般规定
- 4.2 基站机房
- 4.3 信源设备机房
- 4.4 远端设备间
- 5 支承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屋面及楼面支承设施
- 5.3 地面支承设施
- 6 通信用外市电引入
- 6.1 一般规定
- 6.2 容量及设备
- 6.3 系统及导线
- 7 建筑物通信管道
- 7.1 一般规定
- 7.2 室内通信管道
- 7.3 室外通信管道
- 8 防雷与接地
- 9 施工与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移动通信机房
- 9.3 支承设施
- 9.4 通信用外市电引入
- 9.5 建筑物通信管道
- 9.6 防雷与接地
- 10 安全、节能、环保
- 10.1 安全防护
- 10.2 绿色节能
- 10.3 环境保护
- 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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