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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建筑物通信管道出入口应设于方便施工、维护的位置,并应避开建筑物主入口以及电力、消防、燃气、给水排水等管道集中的地方。
7.1.2 建筑物通信管道应与市政综合通信管道、管廊连通。
7.1.3 移动通信机房之间、移动通信机房与其他移动通信设备之间应采用通信管道连通。
条文说明
7.1.2 移动通信网络设备需要通过光缆连接至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汇聚机房或核心机房,因此要有连通至建筑物外公共管道的通道。
7.1.3 移动通信网络设备形态多样,新型产品层出不穷,可通过多种连接组合实现信号覆盖。因此,本条要求在各个移动通信设备安装点之间有相互连通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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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GB5145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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