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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的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险和危害,使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经济、环保、节能等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的建筑设计
1.0.3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的等级应按照停放数量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各等级停放场所的停车数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的建筑设计
1.0.3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的等级应按照停放数量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各等级停放场所的停车数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的等级及停车数
1.0.4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的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在既有建筑的非机动车库里停放电动自行车较为普遍,加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情况也很多,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库的行为及加装充电设施所在场所不涉及建筑设计及建筑改造,为了提高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安全,既有建筑新增充电设施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规定了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的停车当量的换算系数,电动自行车按照1.2的换算当量系数,机动轮椅车按照1.5的换算当量系数,《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规定的大、中、小型非机动车停车场规定的数量,换算成电动自行车数量对应为400辆、201辆~400辆、11辆~200辆。
一般情况下,市场上的多路智能充电设备可供10辆电动自行车同时充电。另外,小于等于10辆的电动自行车分散停放,火灾危险程度较小。基于此,本标准规定了大于10辆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和停放属于集中充电和停放。
1.0.3 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规定了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的停车当量的换算系数,电动自行车按照1.2的换算当量系数,机动轮椅车按照1.5的换算当量系数,《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规定的大、中、小型非机动车停车场规定的数量,换算成电动自行车数量对应为400辆、201辆~400辆、11辆~200辆。
一般情况下,市场上的多路智能充电设备可供10辆电动自行车同时充电。另外,小于等于10辆的电动自行车分散停放,火灾危险程度较小。基于此,本标准规定了大于10辆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和停放属于集中充电和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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