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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6.0.1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6.0.1的规定。
表6.0.1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6.0.2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的要求。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6.0.2的规定。
表6.0.2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6.0.3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保证1股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2 消防软管卷盘应配置内径不小于19 mm 的消防软管,轻便消防水龙应配置公称直径25mm 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宜为30m。
    3 应配置当量喷嘴直径6 mm 的消防水枪。
6.0.4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危险等级按照中危Ⅱ级进行设计,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不应小于8.0L/(min·m²),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60m²,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1.0h,最不利点处洒水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并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6.0.5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等级应按照中危险级,火灾种类应按照E 类火灾,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相关规定。
6.0.6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应按照本标准第6.0.1条设置室外消防设施。大、中型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应按照本标准第6.0.1~6.0.5条相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小型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应按照本标准第6.0.5条配置灭火器。
6.0.7 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本标准第6.0.1条的规定。室外消火栓设置受到现场条件限制时,可按照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老旧住宅小区消防改造技术标准》DG/TJ  08—2049的相关规定执行。
6.0.8 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本标准第6.0.2条的有关规定。
6.0.9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所在既有建筑仅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除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外,同时应设置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室内消火栓系统供水,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不应小于6.0L/(min·m²),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60m²,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最不利点处洒水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并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6.0.10 既有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库内新增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当场所无室内水灭火消防系统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系统。
 

条文说明
6.0.1 本条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根据本标准第3.0.1条中每辆电动车所占面积另外算上正常通道面积,再按照常规3m高度计算可得,大型车库体积V>3600m³,中型车库体积为1800m³<V≤3600m³,小型车库体积V<1800m³。另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确定消火栓用水量。
6.0.2 本条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确定消火栓用水量。当电动自行车停车库为附属建筑物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主体建筑不同功能规定的流量计算,并取大值。
6.0.4 本条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室内喷淋系统的参数。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相关规定。另外,根据试验结果,各种类型的电动车在电池内部着火13min~18min才会产生明火并释放大量的热,快速响应喷头反应更加灵敏。
6.0.5 当电动自行车着火时,首先需要配置干粉灭火器进行窒息灭火,待火势基本扑灭,为防止复燃,还需要利用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对电池进行冷却。
6.0.6 按照本标准表1.0.3确定电动自行车停车棚的规模,再确定消防设施设置要求。如条件限制,可适当降低喷水强度及最不利点处洒水喷头的工作压力,以满足控火的要求,降低后喷水强度不应小于4.0L/(min·m²),最不利点处洒水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3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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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设计标准 DG/TJ08-245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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