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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排烟设施


7.2.1 地下或半地下单个建筑面积超过50m² 或总建筑面积超过200m²和地上建筑面积超过100m² 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
7.2.2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排烟设施包括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两种方式,排烟设施可结合通风设施进行设计,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7.2.3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采用自然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² 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
    2 当建筑面积大于300m² 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根据火灾热释放速率计算确定,有喷淋时热释放速率取值为1MW,无喷淋时热释放速率取值为2MW。
    3 自然排烟窗(口)应远离主要疏散口且不应朝向建筑的阳台和门窗。
    4 自然排烟窗(口)与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且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7.2.4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采用机械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²时,其排烟量按60m³/(h·m²)计算,且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5000m³/h。
    2 当建筑面积大于300m²时,其排烟量应根据火灾热释放速率计算确定,有喷淋时热释放速率取值为1MW,无喷淋时热释放速率取值为2MW。
    3 机械排烟的排出口(百叶)应远离主要疏散口且不应朝向建筑的阳台和门窗。
7.2.5 除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m² 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外,设置排烟设施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消防补风设施,且自然排烟系统应采用自然补风方式。
7.2.6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防烟分区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7.2.6的规定。
表7.2.6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防烟分区长边最大允许长度
7.2.7 既有住宅小区改建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宜采用自然排烟系统,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不小于建筑地面面积的2%;不满足自然排烟条件的,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其排烟量应按60m³/(h·m²)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³/h。
7.2.8 既有住宅小区改建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不具备设置排烟 设施的条件时,应采取下列消防加强措施:
    1 应划分为小于50m²的防火单元。
    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条文说明
7.2.1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在充电时发生火灾的事故频发,故设置排烟设施很有必要。对于非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理论上无可燃物,可不设置排烟设施,但考虑后期停放管理的不可控性,也可能停放电动自行车,故非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排烟设计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7.2.2 自然排烟设施的设计可结合自然通风设施一并考虑。
7.2.3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热释放速率由火灾试验确定。经试验,轻便型锂电池电动车的最大热释放速率HRR1为400kW,轻便型铅酸电池电动车的最大热释放速率HRR2为260kW,豪华型锂电池电动车的最大热释放速率HRR3为1000kW,豪华型铅 酸电池电动车的最大热释放速率HRR4为860kW,具体如图2~图5所示。
    因此,本标准将豪华型锂电池电动车的热释放速率作为性能化排烟计算的依据。在有喷淋时火灾热释放速率最大值为1MW,无喷淋时火灾热释放速率最大值为2MW。同一防火分区的自然排烟窗(口)与主要疏散口的二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



    第4款 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排烟窗(口)与相邻区域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m,小于1m 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凸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7.2.4 同一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排出口(百叶)与其主要疏散口的二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7.2.6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一般层高较低,布置风管比较困难,因此对其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作了适当放宽。
7.2.7 上海市已实施的既有住宅小区改建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是按照2019年实施的《上海市既有住宅小区新增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设施建设导则》进行排烟设计的,考虑到标准的延续性,排烟设计可以按本条执行。如有条件,应满足第7章其他条文的通风排烟设计要求。既有住宅小区新建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按第7章其他条文设计通风排烟设施。
7.2.8 当既有老旧小区的地下电动自行车停车库新增充电设施,且车库的单个单元面积超过50m²或总建筑面积超过200m²时,如因改造条件限制,不具有设置机械或自然排烟条件,应采取消防增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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