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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电气防火


8.2.1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的规定。
8.2.2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大、中型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小型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
    3 报警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8.2.3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8.2.4 充电区域设置的配电箱及其输入、输出电源管线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配电箱应设置在充电区外的主出入口附近。

条文说明
8.2.1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第 1部分:技术规范》GB/T  42236.1的规定,交流充电控制器安装于 室内时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8.2.2 小型电动自行车停车库没有条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采用独立式感烟探测装置。
8.2.3 独立式感烟探测装置信号可接入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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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设计标准 DG/TJ08-245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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