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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充电设施


8.3.1 充电柜、换电柜内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并具有声光报警功能。
8.3.2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各项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42236.1的要求,并应具备充电监测、自动断开、输出回路过流及短路保护、输出回路电量监测、刷卡或移动端充电付费、联网等功能。
8.3.3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预留检修及操作空间,其检修操作面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8m;落地安装的充电设施应设安装底座,室内不低于0.1m,室外不低于0.2m。

条文说明
8.3.1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 42236.1的相关规定。
8.3.3 为保证人员、设备安全,方便维护,故应留有必要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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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设计标准 DG/TJ08-245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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