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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细水雾灭火系统
5.10.1 一般要求
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设置在自动控制状态。检测前,应查看系统的控制方式和联动程序。
5.10.2 储水瓶组和储气瓶组
5.10.2 储水瓶组和储气瓶组
5.10.2.1 采用瓶组式细水雾系统时,储水瓶组和储气瓶组应在有效的检验周期内,瓶组各组件的固定和支撑应稳固,固定框架应进行防腐处理。瓶组的存放位置及环境应符合其安全、正常运行的要求。
5.10.2.2 瓶组的机械应急操作处应有明显标志,应急操作装置的铅封应完好。
5.10.2.3 储存容器上应注明储存水或气体的名称,灭火剂驱动装置和分区控制阀应有明显的分区标志牌且标示正确、清晰。
5.10.2.4 储存容器上的液位计和(或)压力显示装置正面应朝向操作面,液位或储存压力显示应正常并在设计值范围内;储存容器上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规定。
5.10.3 控制阀组
5.10.3 控制阀组
5.10.3.1 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保护区域的标志牌,且内容正确、清晰,阀组的观测仪表位置和显示应符合设计要求。
5.10.3.2 开式系统的分区控制阀应处于全部关闭状态,闭式系统的分区控制阀处于全部开启状态且应为带开关锁定或开关指示的阀组;分区控制阀前后的阀门应处于常开位置;分区控制阀应具有启闭状态的信号反馈功能。
5.10.3.3 阀组的组件应灵敏、可靠。开式系统的分区控制阀应能采用手动和自动方式可靠动作,闭式系统的分区控制阀应能采用手动方式可靠动作。
5.10.4 喷头
喷头的技术要求应符合5.9.4的规定。喷头应无被拆除、遮挡等情况,且开式喷头应没有喷嘴堵塞情况。
5.10.4 喷头
喷头的技术要求应符合5.9.4的规定。喷头应无被拆除、遮挡等情况,且开式喷头应没有喷嘴堵塞情况。
5.10.5 系统功能
5.10.5.1 闭式细水雾系统开启试水阀后,泵组应能及时启动并发出相应的动作信号,出水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动作信号反馈装置应及时发出系统启动的反馈信号并在消防控制设备上正确显示。
5.10.5.2 开式细水雾系统应能接收火灾报警信号,自动或手动开启系统的分区控制阀、泵组或瓶组,直至相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保护面积内的细水雾正常喷放,响应时间和压力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喷雾形态应正常。消防控制设备上应正确显示分区控制阀和泵组、瓶组的状态。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正常启动并发出正确的反馈信号。相应场所入口处的警示灯应正常动作。瓶组式细水雾系统可进行模拟细水雾喷放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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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消防供配电设施
- 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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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4.5 消防给水设施
- 4.6 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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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 5 技术要求
- 5.1 一般要求
- 5.2 消防供配电设施
- 5.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5.4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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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9 消防救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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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要求
- 6.2 消防供配电设施
- 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6.4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 6.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6.6 消防给水设施
- 6.7 消火栓系统
- 6.8 消防炮和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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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0 细水雾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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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2 气体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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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4 灭火器
- 6.15 防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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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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