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 现场保护
5.1 勘验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对现场外围进行观察,确定现场保护范围。必要时,消防救援机构应 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5.2 根据现场勒验需要,与火灾发生、发展、蔓延及危害后果直接相关的场所均可列入现场保护范围。
5.3 封闭火灾现场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采用设立警戒线、电子围栏或者封闭现场出入口等方式,不准许无关人员进入,并在现场勒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情况特殊确需进入现场的,应经勘验负责人同意,并由勘验人员陪同在限定区域内活动。
5.4 勘验负责人应根据勒验需要和调查进展情况,调整现场保护范围。经勘验不需要保护的部分,消 防救援机构应及时调整现场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告。
5.5 勘验人员应对可能受到自然或其他外界因素破坏的现场痕迹、物品等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在 火灾现场移动重要物品前,应采用照相或录像等方式先行固定。
5.2 根据现场勒验需要,与火灾发生、发展、蔓延及危害后果直接相关的场所均可列入现场保护范围。
5.3 封闭火灾现场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采用设立警戒线、电子围栏或者封闭现场出入口等方式,不准许无关人员进入,并在现场勒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情况特殊确需进入现场的,应经勘验负责人同意,并由勘验人员陪同在限定区域内活动。
5.4 勘验负责人应根据勒验需要和调查进展情况,调整现场保护范围。经勘验不需要保护的部分,消 防救援机构应及时调整现场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告。
5.5 勘验人员应对可能受到自然或其他外界因素破坏的现场痕迹、物品等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在 火灾现场移动重要物品前,应采用照相或录像等方式先行固定。
条文说明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返回
顶部
说明返回
顶部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7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