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6 实地勘验
6.1 一般要求
6.1.1 勘验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应观察火场燃烧情况,开展现场走访,向知情人了解有关火灾的情况,收集现场围观人员的言论和记录等信息,及时向验负责人报告重要情况。
6.1.2 勘验人员可根据调查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资料:
a) 自动消防设施的火灾报警、联动控制触发、动作、反馈等运行状态信息;
b) 安防设施的相关报警信息;
c) 网络、智能用电终端、电网监控等运行的相关信息、数据;
d) 温度、湿度、风力、风向、雷电等气象信息;
e) 地震时间、地点 (经纬度和参考地名)、震源深度、震级等地震信息;
f)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信息;
g) 监控视频、数码产品视频、网络视频等与火灾现场有关的视频和电子数据资料;
h) 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相关图纸。
6.1.3 火灾现场已被清理或破坏,难以通过火灾现场勘验寻找火灾事故认定证据的,应在火灾现场勘验记录中载明现场被清理或破坏的情况。
6.2 勘验步骤
6.2.1 火灾现场勒验应遵守 "先静观后动手、先照相后提取、先表面后内层、先重点后一般" 的原则,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和专项勘验的步骤进行,也可由勘验负责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勘 验步骤。
6.2.2 环境勘验是勘验人员在火灾现场的外围进行巡视、观察和记录火灾现场外围和周边环境的勘验活动,目的是在观察的基础上拟定勘验范围、确定环境勘验顺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现场周围有无引起火灾的因素,如现场周围的烟囱、用火点、动火点、电气线路、燃气、燃油管 线等;
b) 现场周围道路、围墙、栏杆、建筑物通道、开口部位等有无放火或其他可疑痕迹;
c) 现场周围有无可提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的视频监控、建筑消防设施、安防设施等设施、设备;
d) 建筑物的燃烧范围、破坏程度、烟熏痕迹、物体倒塌形式和方向。
6.2.3 初步勘验是勒验人员在不触动现场物体和不变动现场物体原始位置的情况下对火灾现场内部进行的初步的、静态的勘验活动,目的是通过观察判断火势蔓延路线,确定起火部位和下一步的勤验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现场不同方向、不同高度、不同位置的烧损程度;
b) 垂直物体形成的受热面及立面上形成的各种燃烧图痕;
c) 重要物体倒塌的形式、方向及特征;
d) 金属物体的变色、变形、熔化情况及非金属不燃烧物体的炸裂、脱落、变色、熔融等情况;
e) 电气控制装置、线路位置及被烧状态,断电、断网情况;
f) 各种火源、热源的位置和状态;
g) 有无放火条件和遗留的痕迹、物品。
6.2.4 细项勘验是勘验人员在初步勘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各种痕迹、物品进行清理、识别及提取的动 态的勘验活动,目的是根据燃烧痕迹、物品确定起火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起火区域内重要物品的烧损程度;
b) 物体塌落、倒塌的层次和方向;
c) 低位燃烧图痕、燃烧终止线和燃烧产物;
d) 物体内部的烟熏痕迹;
e) 受伤人员的损伤部位和程度;
f) 设施、设备、容器、管道及电气线路的故障点。
6.2.5 专项勘验是勒验人员对火灾现场发现的引火源、发热体以及其他能够产生火源能量的物体、设 备、设施等特定对象所进行的勒验活动,目的是收集证明起火原因的证据,包括但不于下列内容:
a) 电气故障或者电器本身产生高温的痕迹;
b) 机械设备故障产生高温的痕迹;
c) 管道、容器泄漏物起火或爆炸的痕迹;
d) 自燃物质的自燃特征及自燃条件;
e) 起火物的残留物;
f) 动用明火的物证:
g) 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物品;
h) 引火源、起火物周边可燃物种类和分布情况。
6.3 尸体勘验
6.3.1 勘验人员应对尸体表面进行观察,主要内容是尸体的位置、姿态、损伤、烧损特征、烧损程度、生活反应、衣着、手部抓握物等。
6.3.2 移动尸体前应通过照相或者录像等方式,将尸体原始状况及其周围的痕迹、物品进行固定。观 察尸体周围有无可疑致伤物、引火源及其他可疑物品,有无喷溅状等异常的血迹形态特征。
6.4 火灾现场勘验记录
6.4.1 火灾现场勘验时,勘验人员应及时记录、整理火灾现场勘验资料,制作火灾现场勘验记录,包括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和现场录像、录音等。火灾现场勘验记录应客观、准确、全面、详实 地记录勒验发现的火灾现场状况,内容符合法定证据要求。
6.4.2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应与实际勘验的内容相符,用语应准确、规范,同一现场多次勘验的,应在初 次勘验笔录基础上,逐次制作补充勒验笔录。火灾现场勒验笔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发现火灾的时间、地点,发生火灾单位名称、地址、起火场所,火灾现场勘验工作开始和结束时间,记录人等;
b) 勘验负责人、勘验人员姓名、单位、职务;
c) 火灾现场勘验的过程;
d) 现场的位置、建筑情况,主要存放物品、设备、主要烧毁物品、过火面积等情况;
e) 整体燃烧程度,尸体、受伤人员、重要物品的位置、状态、数量和燃烧痕迹;
f) 提取的痕迹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地点及提取方式;
g) 其他与起火部位 (起火点)、引火源、起火物有关的痕迹、物证;
h) 勘验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 录上注明。
6.4.3 勘验人员应制作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根据现场需要,选择制作现场示意图、建筑物立面 图、局部剖面图、火灾视频点位图、物品复原图、电气复原图、火场人员定位图、尸体位置图、生产工艺流 程图和现场痕迹图、物证提取位置图等。制图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重点突出、图面整洁、字迹工整、图例规范、比例适当、文字说明清楚、简明扼要;
b) 注明火灾名称、过火范围、起火部位 (起火点)、绘图例、方位、图例、尺寸、绘制时间、制图人、 审核人,其中制图人、审核人应签名;
c) 清晰、准确反映火灾现场方位、过火区域或范围、起火部位 (起火点)、引火源、起火物位置、尸 体位置和方向等主要火灾事实。
6.4.4 勘验人员应按照 XF/T1249 的要求进行现场照相。勘验前先进行原始现场的拍照,勘验过程中应对证明起火部位 (起火点)、起火原因的火灾物证进行重点拍照。现场照相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a) 反映整个火灾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反映现场所处位置及其与周围建筑物等的关系:
b) 反映整个火灾现场或火灾现场主要区域,反映火势发展蔓延方向和整体燃烧破坏情况:
c) 拍照能够证明起火部位 (起火点)、火灾蔓延方向的痕迹、物品时放置位置标识;
d) 拍照与引火源有关的痕迹、物品时使用标尺和标,并与重点部位拍照时使用的标识一致,反 映该痕迹、物品的大小、形状、特征等。
6.4.5 现场照片应与起火部位 (起火点)、起火原因具有相关性,并且真实、全面、连贯。归档现场照片及其底片或者原始数码照片应统一编号,与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痕迹、物证一一对应。制作档案应采用冲印或者专业相纸打印的照片,照片底片或者原始数码照片应妥善保管。
6.1.1 勘验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应观察火场燃烧情况,开展现场走访,向知情人了解有关火灾的情况,收集现场围观人员的言论和记录等信息,及时向验负责人报告重要情况。
6.1.2 勘验人员可根据调查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资料:
a) 自动消防设施的火灾报警、联动控制触发、动作、反馈等运行状态信息;
b) 安防设施的相关报警信息;
c) 网络、智能用电终端、电网监控等运行的相关信息、数据;
d) 温度、湿度、风力、风向、雷电等气象信息;
e) 地震时间、地点 (经纬度和参考地名)、震源深度、震级等地震信息;
f)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信息;
g) 监控视频、数码产品视频、网络视频等与火灾现场有关的视频和电子数据资料;
h) 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相关图纸。
6.1.3 火灾现场已被清理或破坏,难以通过火灾现场勘验寻找火灾事故认定证据的,应在火灾现场勘验记录中载明现场被清理或破坏的情况。
6.2 勘验步骤
6.2.1 火灾现场勒验应遵守 "先静观后动手、先照相后提取、先表面后内层、先重点后一般" 的原则,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和专项勘验的步骤进行,也可由勘验负责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勘 验步骤。
6.2.2 环境勘验是勘验人员在火灾现场的外围进行巡视、观察和记录火灾现场外围和周边环境的勘验活动,目的是在观察的基础上拟定勘验范围、确定环境勘验顺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现场周围有无引起火灾的因素,如现场周围的烟囱、用火点、动火点、电气线路、燃气、燃油管 线等;
b) 现场周围道路、围墙、栏杆、建筑物通道、开口部位等有无放火或其他可疑痕迹;
c) 现场周围有无可提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的视频监控、建筑消防设施、安防设施等设施、设备;
d) 建筑物的燃烧范围、破坏程度、烟熏痕迹、物体倒塌形式和方向。
6.2.3 初步勘验是勒验人员在不触动现场物体和不变动现场物体原始位置的情况下对火灾现场内部进行的初步的、静态的勘验活动,目的是通过观察判断火势蔓延路线,确定起火部位和下一步的勤验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现场不同方向、不同高度、不同位置的烧损程度;
b) 垂直物体形成的受热面及立面上形成的各种燃烧图痕;
c) 重要物体倒塌的形式、方向及特征;
d) 金属物体的变色、变形、熔化情况及非金属不燃烧物体的炸裂、脱落、变色、熔融等情况;
e) 电气控制装置、线路位置及被烧状态,断电、断网情况;
f) 各种火源、热源的位置和状态;
g) 有无放火条件和遗留的痕迹、物品。
6.2.4 细项勘验是勘验人员在初步勘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各种痕迹、物品进行清理、识别及提取的动 态的勘验活动,目的是根据燃烧痕迹、物品确定起火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起火区域内重要物品的烧损程度;
b) 物体塌落、倒塌的层次和方向;
c) 低位燃烧图痕、燃烧终止线和燃烧产物;
d) 物体内部的烟熏痕迹;
e) 受伤人员的损伤部位和程度;
f) 设施、设备、容器、管道及电气线路的故障点。
6.2.5 专项勘验是勒验人员对火灾现场发现的引火源、发热体以及其他能够产生火源能量的物体、设 备、设施等特定对象所进行的勒验活动,目的是收集证明起火原因的证据,包括但不于下列内容:
a) 电气故障或者电器本身产生高温的痕迹;
b) 机械设备故障产生高温的痕迹;
c) 管道、容器泄漏物起火或爆炸的痕迹;
d) 自燃物质的自燃特征及自燃条件;
e) 起火物的残留物;
f) 动用明火的物证:
g) 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物品;
h) 引火源、起火物周边可燃物种类和分布情况。
6.3 尸体勘验
6.3.1 勘验人员应对尸体表面进行观察,主要内容是尸体的位置、姿态、损伤、烧损特征、烧损程度、生活反应、衣着、手部抓握物等。
6.3.2 移动尸体前应通过照相或者录像等方式,将尸体原始状况及其周围的痕迹、物品进行固定。观 察尸体周围有无可疑致伤物、引火源及其他可疑物品,有无喷溅状等异常的血迹形态特征。
6.4 火灾现场勘验记录
6.4.1 火灾现场勘验时,勘验人员应及时记录、整理火灾现场勘验资料,制作火灾现场勘验记录,包括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和现场录像、录音等。火灾现场勘验记录应客观、准确、全面、详实 地记录勒验发现的火灾现场状况,内容符合法定证据要求。
6.4.2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应与实际勘验的内容相符,用语应准确、规范,同一现场多次勘验的,应在初 次勘验笔录基础上,逐次制作补充勒验笔录。火灾现场勒验笔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发现火灾的时间、地点,发生火灾单位名称、地址、起火场所,火灾现场勘验工作开始和结束时间,记录人等;
b) 勘验负责人、勘验人员姓名、单位、职务;
c) 火灾现场勘验的过程;
d) 现场的位置、建筑情况,主要存放物品、设备、主要烧毁物品、过火面积等情况;
e) 整体燃烧程度,尸体、受伤人员、重要物品的位置、状态、数量和燃烧痕迹;
f) 提取的痕迹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地点及提取方式;
g) 其他与起火部位 (起火点)、引火源、起火物有关的痕迹、物证;
h) 勘验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 录上注明。
6.4.3 勘验人员应制作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根据现场需要,选择制作现场示意图、建筑物立面 图、局部剖面图、火灾视频点位图、物品复原图、电气复原图、火场人员定位图、尸体位置图、生产工艺流 程图和现场痕迹图、物证提取位置图等。制图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重点突出、图面整洁、字迹工整、图例规范、比例适当、文字说明清楚、简明扼要;
b) 注明火灾名称、过火范围、起火部位 (起火点)、绘图例、方位、图例、尺寸、绘制时间、制图人、 审核人,其中制图人、审核人应签名;
c) 清晰、准确反映火灾现场方位、过火区域或范围、起火部位 (起火点)、引火源、起火物位置、尸 体位置和方向等主要火灾事实。
6.4.4 勘验人员应按照 XF/T1249 的要求进行现场照相。勘验前先进行原始现场的拍照,勘验过程中应对证明起火部位 (起火点)、起火原因的火灾物证进行重点拍照。现场照相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a) 反映整个火灾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反映现场所处位置及其与周围建筑物等的关系:
b) 反映整个火灾现场或火灾现场主要区域,反映火势发展蔓延方向和整体燃烧破坏情况:
c) 拍照能够证明起火部位 (起火点)、火灾蔓延方向的痕迹、物品时放置位置标识;
d) 拍照与引火源有关的痕迹、物品时使用标尺和标,并与重点部位拍照时使用的标识一致,反 映该痕迹、物品的大小、形状、特征等。
6.4.5 现场照片应与起火部位 (起火点)、起火原因具有相关性,并且真实、全面、连贯。归档现场照片及其底片或者原始数码照片应统一编号,与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痕迹、物证一一对应。制作档案应采用冲印或者专业相纸打印的照片,照片底片或者原始数码照片应妥善保管。
条文说明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返回
顶部
说明返回
顶部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7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