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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物证提取与检验鉴定
9.1 一般要求
9.1.1 火灾现场勒验过程中发现对火灾事实有证明作用的痕迹、物品以及可排除某种或某几种起火原因的痕迹、物品,都应及时固定、提取。
9.1.2 现场提取火灾痕迹、物品时,勘验人员不应少于两人并应有见证人、证人或当事人在场。
9.1.3 提取前,应采用照相或录像的方法对痕迹、物品进行固定,量取其位置、尺寸,必要时可绘制平面 或立面图辅助说明,并详细描述其外部特征,归入火灾现场勘验笔录。
9.1.4 对提取后的痕迹、物品,应根据其特点采取相应的方法分别封装,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和封 装痕迹、物品的名称、编号及提取时间等,由封装人、见证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见证人、证人、当事人 拒绝签名或无法签名的,应在标签上注明。检材盛装或容器应完好并保持洁净,不应与检材发生化学 反应。对特殊检材,应采取相应方法提取和包装,防止损坏或被污染。
9.2 提取方法和要求
9.2.1 提取电气故障痕迹、物品应按照以下方法和要求进行:
a) 采用冷切割的方法提取检材;
b) 提取导线熔痕时注意查找对应点,将熔痕连同导线一起提取,可在距离熔痕 10cm 以上的导线 处截取,如果导体、金属构件等不足 10cm 时,可整体提取;
c) 提取线路连接点处导体痕迹时,注意检查电线与电缆接头,铜铝导线接头,电器设备、仪表、接 线盒开关和插头、插座等;
d) 提取熔珠时采用筛选法和水洗法,注意查找金属构件、导线表面上的熔珠;
e) 提取金属熔化痕迹时可对其所在位置和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f) 提取绝缘层残留痕迹时,将导体和绝缘层一并提取,可提取火场边缘的未被火烧的导线,截取 线路的长度可为 2m~5m。
9.2.2 提取易燃液体痕迹、物品应按照以下提取方法和要求进行:
a) 地面检材采用砸取或截取的方法提取,水泥、地砖、木地板、复合材料等地面可砸取或将留有 流淌和爆裂痕迹的部分进行切割并提取,泥土地面可直接铲取,地毯等地面装饰物应将被烧 形成的孔洞内边缘部分剪取,各种地板的接缝处应重点提取;
b) 门窗玻璃,金属物体,建筑物内、外墙、顶棚上附着的烟尘,可用脱脂棉直接擦取或铲取;
c) 燃烧残留物,木制品,尸体的毛发、衣物和放火犯罪嫌疑人的毛发、衣物等可直接提取;
d) 提取检材应在起火部位 (起火点) 及其周围进行,并在远离起火部位 (起火点) 提取适量比对检 材,提取数量应满足 GB/T20162 的要求。
9.2.3 提取自燃火灾物证,应提取与起火点处燃烧物相同的物质,提取的物证应未受火场高温及扑救的影响。进行对比分析时,可提取起火部位 (起火点) 处的炭化残留物。
9.2.4 提取设备中具有磨损、断裂等痕迹的零部件。
9.2.5 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由提取人、见证人、证人或当事人签名;见证 人、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无法签名的,应在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上注明。
9.2.6 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妥善保管,建立管理档案,存放于专门场所,由专人管理,严防损毁或 丢失。
9.3 委托检验鉴定
9.3.1 火灾痕迹、物品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 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9.3.2 消防救援机构认为存在需要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情形的,应委托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补充鉴 定可继续委托原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应另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9.1.1 火灾现场勒验过程中发现对火灾事实有证明作用的痕迹、物品以及可排除某种或某几种起火原因的痕迹、物品,都应及时固定、提取。
9.1.2 现场提取火灾痕迹、物品时,勘验人员不应少于两人并应有见证人、证人或当事人在场。
9.1.3 提取前,应采用照相或录像的方法对痕迹、物品进行固定,量取其位置、尺寸,必要时可绘制平面 或立面图辅助说明,并详细描述其外部特征,归入火灾现场勘验笔录。
9.1.4 对提取后的痕迹、物品,应根据其特点采取相应的方法分别封装,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和封 装痕迹、物品的名称、编号及提取时间等,由封装人、见证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见证人、证人、当事人 拒绝签名或无法签名的,应在标签上注明。检材盛装或容器应完好并保持洁净,不应与检材发生化学 反应。对特殊检材,应采取相应方法提取和包装,防止损坏或被污染。
9.2 提取方法和要求
9.2.1 提取电气故障痕迹、物品应按照以下方法和要求进行:
a) 采用冷切割的方法提取检材;
b) 提取导线熔痕时注意查找对应点,将熔痕连同导线一起提取,可在距离熔痕 10cm 以上的导线 处截取,如果导体、金属构件等不足 10cm 时,可整体提取;
c) 提取线路连接点处导体痕迹时,注意检查电线与电缆接头,铜铝导线接头,电器设备、仪表、接 线盒开关和插头、插座等;
d) 提取熔珠时采用筛选法和水洗法,注意查找金属构件、导线表面上的熔珠;
e) 提取金属熔化痕迹时可对其所在位置和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f) 提取绝缘层残留痕迹时,将导体和绝缘层一并提取,可提取火场边缘的未被火烧的导线,截取 线路的长度可为 2m~5m。
9.2.2 提取易燃液体痕迹、物品应按照以下提取方法和要求进行:
a) 地面检材采用砸取或截取的方法提取,水泥、地砖、木地板、复合材料等地面可砸取或将留有 流淌和爆裂痕迹的部分进行切割并提取,泥土地面可直接铲取,地毯等地面装饰物应将被烧 形成的孔洞内边缘部分剪取,各种地板的接缝处应重点提取;
b) 门窗玻璃,金属物体,建筑物内、外墙、顶棚上附着的烟尘,可用脱脂棉直接擦取或铲取;
c) 燃烧残留物,木制品,尸体的毛发、衣物和放火犯罪嫌疑人的毛发、衣物等可直接提取;
d) 提取检材应在起火部位 (起火点) 及其周围进行,并在远离起火部位 (起火点) 提取适量比对检 材,提取数量应满足 GB/T20162 的要求。
9.2.3 提取自燃火灾物证,应提取与起火点处燃烧物相同的物质,提取的物证应未受火场高温及扑救的影响。进行对比分析时,可提取起火部位 (起火点) 处的炭化残留物。
9.2.4 提取设备中具有磨损、断裂等痕迹的零部件。
9.2.5 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由提取人、见证人、证人或当事人签名;见证 人、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无法签名的,应在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上注明。
9.2.6 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妥善保管,建立管理档案,存放于专门场所,由专人管理,严防损毁或 丢失。
9.3 委托检验鉴定
9.3.1 火灾痕迹、物品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 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9.3.2 消防救援机构认为存在需要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情形的,应委托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补充鉴 定可继续委托原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应另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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