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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调度


7.1 调度原则
7.1.1 就近调度
    应调派警情发生地点的辖区消防救援站 (中队)、专职消防队,若有到达警情发生地点更快的消防救援站 (中队)、专职消防队,也应同步调派或通知。
7.1.2 等级调度
    应根据确定的警情等级和调派方案调派力量。
7.1.3 预案优先
    已制定灭火与应急救援预案的,应视情优先按照预案调派力量。
7.1.4 持续跟进
    首批力量派出后,应持续跟进警情发展,根据灾情变化、现场指挥员要求或上级指令及时调整调派力量。
7.2 第一时间调派
    接警后应由接警调度员按照调度原则第一时间调派力量。
7.3 加强第一出动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加强第一出动力量:
    a) 有人员被困的警情;
    b) 缺水地区的火灾扑救类警情;
    c) 城市交通拥堵地区 (时段) 的警情;
    d) 地点距离消防救援站 (中队)、专职消防队较远的警情;
    e) 对周边建筑有较大影响,容易蔓延发展的火灾扑救类警情;
    f) 辖区消防救援站 (中队)、专职消防队缺少有效应对装备的警情;
    g) 其他情况需要增加第一出动力量的警情。
7.4 社会力量联动和协同作战
    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应及时调动或通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和技术专家协助灭火救援。按应急联动机制要求、会同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地震、气象、林草等部门和其他救援力量联合处置。
7.5 特殊情况调度
    特殊情况调度满足下列要求:
    a) 接到本辖区以外的报警或增援请求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按照命令出动;情况紧急时,可以边出动边报告;
    b) 接到邻国 (地区) 报警或者救援请求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做好灭火救援准备,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待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协议及上级要求进行处置;
    c) 接到外国驻华外交 (领事) 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籍交通工具报警或者救援请求时, 应立即出动并向上级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到达附近后待命,待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和 上级要求进行处置;
    d) 接到军事管理区报警或者救援请求时,应立即出动并向上级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到达并征得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协议及上级要求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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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接警调度工作规程 XF/T1339-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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