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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比例


6.0.1 图样的比例,应为图形与实物相对应的线性尺寸之比。
6.0.2 比例的符号应为“:”,比例应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6.0.3 比例宜注写在图名的右侧,字的基准线应取平;比例的字高宜比图名的字高小一号或二号(图6.0.3)。

图6.0.3  比例的注写

图6.0.3  比例的注写

6.0.4 绘图所用的比例应根据图样的用途与被绘对象的复杂程度,从表6.0.4中选用,并应优先采用表中常用比例。

表6.0.4  绘图所用的比例

表6.0.4  绘图所用的比例

6.0.5 一般情况下,一个图样应选用一种比例。根据专业制图需要,同一图样可选用两种比例。
6.0.6 特殊情况下也可自选比例,这时除应注出绘图比例外,还必须在适当位置绘制出相应的比例尺。

条文说明
6.0.1 比例的大小,是指其比值的大小,如1:50大于1:100。
6.0.2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技术制图——比例》GB/T 14690增加了文字,强调比例的符号为“:”,其他表示方法是不允许的,例如有建议用“1/100”来表示。比例应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1、1:2、1:100等。
6.0.6 为了适应计算机绘图的需要,允许自选比例,但应绘制该比例的比例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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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T500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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