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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本标准只规定常用建筑材料的图例画法,对其尺度比例不作具体规定。使用时,应根据图样大小而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例线应间隔均匀,疏密适度,做到图例正确,表示清楚;
2 不同品种的同类材料使用同一图例时,应在图上附加必要的说明;
3 两个相同的图例相接时,图例线宜错开或使倾斜方向相反(图9.1.1-1);
图9.1.1-1 相同图例相接时的画法
4 两个相邻的涂黑图例间应留有空隙,其净宽度不得小于0.5mm(图9.1.1-2)。
图9.1.1-2 相邻涂黑图例的画法
9.1.2 下列情况可不加图例,但应加文字说明:
1 一张图纸内的图样只用一种图例时;
2 图形较小无法画出建筑材料图例时。
9.1.3 需画出的建筑材料图例面积过大时,可在断面轮廓线内,沿轮廓线作局部表示(图9.1.3)
图9.1.3 局部表示图例
9.1.4 当选用本标准中未包括的建筑材料时,可自编图例。但不得与本标准所列的图例重复。绘制时,应在适当位置画出该材料图例,并加以说明。
1 采用同一图例但需要指出特定品种时,应附加必要的说明;
2 作为一种材料符号,不规定尺度比例,应根据图样大小予以掌握,使图例线疏密适度,尺度得当;
3 对本标准未包括在内的建筑材料,允许自行编制、补充图例。
9.1.1 不同品种的同类材料使用同一图例时,如某些特定部位的石膏板必须注明是防水石膏板时,应在图上附加必要的说明。
两个相邻的涂黑图例,如混凝土构件、金属件间,应留有字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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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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