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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角度、弧度、弧长的标注


11.5.1 角度的尺寸线应以圆弧表示。该圆弧的圆心应是该角的顶点,角的两条边为尺寸界线。起止符号应以箭头表示,如没有足够位置画箭头,可用圆点代替,角度数字应沿尺寸线方向注写(图11.5.1)。

图11.5.1  角度标注方法
图11.5.1  角度标注方法

11.5.2 标注圆弧的弧长时,尺寸线应以与该圆弧同心的圆弧线表示,尺寸界线应指向圆心,起止符号用箭头表示,弧长数字上方应加注圆弧符号  (图11.5.2)。

图11.5.2  弧长标注方法
图11.5.2  弧长标注方法

11.5.3 标注圆弧的弦长时,尺寸线应以平行于该弦的直线表示,尺寸界线应垂直于该弦,起止符号用中粗斜短线表示(图11.5.3)。

图11.5.3  弦长标注方法
图11.5.3  弦长标注方法

条文说明
11.5.1 角度数字注写方向改为软件较易实现的沿尺寸线方向。
11.5.2 弧长数字的注写方法改为软件较易实现的在数字前方加注圆弧符号“⌒”的方式,尺寸界线也改为更容易理解的沿径向引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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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T500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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