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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设计规定
10.1.1 本方法适用于钢筋混凝土受弯、轴心受压、大偏心受压及受拉构件的加固。
本方法不适用于素混凝土构件,包括纵向受力钢筋一侧配筋率小于0.2%的构件加固。
10.1.2 被加固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现场实测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15,且混凝土表面的正拉粘结强度不得低于1.5MPa。
10.1.3 外贴纤维复合材加固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时,应将纤维受力方式设计成仅承受拉应力作用。
10.1.4 粘贴在混凝土构件表面上的纤维复合材,不得直接暴露于阳光或有害介质中,其表面应进行防护处理。表面防护材料应对纤维及胶粘剂无害,且应与胶粘剂有可靠的粘结强度及相互协调的变形性能。
10.1.5 采用本方法加固的混凝土结构,其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处于特殊环境(如高温、高湿、介质侵蚀、放射等)的混凝土结构采用本方法加固时,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外,尚应采用耐环境因素作用的胶粘剂,并按专门的工艺要求进行粘贴。
10.1.6 采用纤维复合材对钢筋混凝土结构进行加固时,应采取措施卸除或大部分卸除作用在结构上的活荷载。
10.1.7 当被加固构件的表面有防火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耐火等级及耐火极限要求,对纤维复合材进行防护。
本方法不适用于素混凝土构件,包括纵向受力钢筋一侧配筋率小于0.2%的构件加固。
10.1.2 被加固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现场实测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15,且混凝土表面的正拉粘结强度不得低于1.5MPa。
10.1.3 外贴纤维复合材加固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时,应将纤维受力方式设计成仅承受拉应力作用。
10.1.4 粘贴在混凝土构件表面上的纤维复合材,不得直接暴露于阳光或有害介质中,其表面应进行防护处理。表面防护材料应对纤维及胶粘剂无害,且应与胶粘剂有可靠的粘结强度及相互协调的变形性能。
10.1.5 采用本方法加固的混凝土结构,其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处于特殊环境(如高温、高湿、介质侵蚀、放射等)的混凝土结构采用本方法加固时,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外,尚应采用耐环境因素作用的胶粘剂,并按专门的工艺要求进行粘贴。
10.1.6 采用纤维复合材对钢筋混凝土结构进行加固时,应采取措施卸除或大部分卸除作用在结构上的活荷载。
10.1.7 当被加固构件的表面有防火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耐火等级及耐火极限要求,对纤维复合材进行防护。
条文说明
10.1.1 根据粘贴纤维复合材的受力特性,本条规定了这种方法仅适用于钢筋混凝土受弯、受拉、轴心受压和大偏心受压构件的加固;不推荐用于小偏心受压构件的加固。因为纤维增强复合材仅适合于承受拉应力作用,而且小偏心受压构件的纵向受拉钢筋达不到屈服强度,采用粘贴纤维复合材将造成材料的极大浪费。因此,对小偏心受压构件,应建议采用其他合适的方法加固。
同时,本条还指出:本方法不适用于素混凝土构件(包括配筋率不符合现行设计规范GB 50010最小配筋率构造要求的构件)的加固。
10.1.2 在实际工程中,经常会遇到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低于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最低强度等级的情况。如果原结构混凝土强度过低,它与纤维复合材的粘结强度也必然会很低,易发生呈脆性的剥离破坏。此时,纤维复合材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因此本条规定了被加固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以及混凝土与纤维复合材正拉粘结强度的最低要求。
10.1.3 本条强调了纤维复合材料不能承受压力,只能考虑其抗拉作用,因而要求将纤维受力方式设计成仅承受拉应力作用。
10.1.4 本条规定粘贴在混凝土表面的纤维增强复合材不得直接暴露于阳光或有害介质中。为此,其表面应进行防护处理,以防止长期受阳光照射或介质腐蚀,从而起到延缓材料老化、延长使用寿命的作用。
10.1.5 本条规定了采用这种方法加固的结构,其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但应指出的是,这是按常温条件下,使用普通型结构胶粘剂的性能确定的。当采用耐高温胶粘剂粘结时,可不受此规定限制;但应受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对混凝土结构承受生产性高温的限制。另外,对其他特殊环境(如振动、高湿、介质侵蚀、放射等)采用粘贴纤维增强复合材加固时,除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采取专门的粘贴工艺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外,尚应采用耐环境因素作用的结构胶粘剂。
10.1.6 采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加固时,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地卸载。其目的是减少二次受力的影响,亦即降低纤维复合材的滞后应变,使得加固后的结构能充分利用纤维材料的强度。
10.1.7 粘贴纤维复合材的胶粘剂一般是可燃的,故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耐火等级和耐火极限要求,对纤维复合材进行防护。
同时,本条还指出:本方法不适用于素混凝土构件(包括配筋率不符合现行设计规范GB 50010最小配筋率构造要求的构件)的加固。
10.1.2 在实际工程中,经常会遇到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低于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最低强度等级的情况。如果原结构混凝土强度过低,它与纤维复合材的粘结强度也必然会很低,易发生呈脆性的剥离破坏。此时,纤维复合材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因此本条规定了被加固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以及混凝土与纤维复合材正拉粘结强度的最低要求。
10.1.3 本条强调了纤维复合材料不能承受压力,只能考虑其抗拉作用,因而要求将纤维受力方式设计成仅承受拉应力作用。
10.1.4 本条规定粘贴在混凝土表面的纤维增强复合材不得直接暴露于阳光或有害介质中。为此,其表面应进行防护处理,以防止长期受阳光照射或介质腐蚀,从而起到延缓材料老化、延长使用寿命的作用。
10.1.5 本条规定了采用这种方法加固的结构,其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但应指出的是,这是按常温条件下,使用普通型结构胶粘剂的性能确定的。当采用耐高温胶粘剂粘结时,可不受此规定限制;但应受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对混凝土结构承受生产性高温的限制。另外,对其他特殊环境(如振动、高湿、介质侵蚀、放射等)采用粘贴纤维增强复合材加固时,除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采取专门的粘贴工艺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外,尚应采用耐环境因素作用的结构胶粘剂。
10.1.6 采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加固时,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地卸载。其目的是减少二次受力的影响,亦即降低纤维复合材的滞后应变,使得加固后的结构能充分利用纤维材料的强度。
10.1.7 粘贴纤维复合材的胶粘剂一般是可燃的,故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耐火等级和耐火极限要求,对纤维复合材进行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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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设计计算原则
- 3.3 加固方法及配合使用的技术
- 4 材料
- 4.1 混凝土
- 4.2 钢材及焊接材料
- 4.3 纤维和纤维复合材
- 4.4 结构加固用胶粘剂
- 4.5 钢丝绳
- 4.6 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
- 4.7 阻锈剂
- 5 增大截面加固法
- 5.1 设计规定
- 5.2 受弯构件正截面加固计算
- 5.3 受弯构件斜截面加固计算
- 5.4 受压构件正截面加固计算
- 5.5 构造规定
- 6 置换混凝土加固法
- 6.1 设计规定
- 6.2 加固计算
- 6.3 构造规定
- 7 体外预应力加固法
- 7.1 设计规定
- 7.2 无粘结钢绞线体外预应力的加固计算
- 7.3 普通钢筋体外预应力的加固计算
- 7.4 型钢预应力撑杆的加固计算
- 7.5 无粘结钢绞线体外预应力构造规定
- 7.6 普通钢筋体外预应力构造规定
- 7.7 型钢预应力撑杆构造规定
- 8 外包型钢加固法
- 8.1 设计规定
- 8.2 外粘型钢加固计算
- 8.3 构造规定
- 9 粘贴钢板加固法
- 9.1 设计规定
- 9.2 受弯构件正截面加固计算
- 9.3 受弯构件斜截面加固计算
- 9.4 大偏心受压构件正截面加固计算
- 9.5 受拉构件正截面加固计算
- 9.6 构造规定
- 10 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法
- 10.1 设计规定
- 10.2 受弯构件正截面加固计算
- 10.3 受弯构件斜截面加固计算
- 10.4 受压构件正截面加固计算
- 10.5 框架柱斜截面加固计算
- 10.6 大偏心受压构件加固计算
- 10.7 受拉构件正截面加固计算
- 10.8 提高柱的延性的加固计算
- 10.9 构造规定
- 11 预应力碳纤维复合板加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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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预应力碳纤维复合板加固受弯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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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受弯构件正截面加固计算
- 13.3 受弯构件斜截面加固计算
- 13.4 构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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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 柱的抗震加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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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锚栓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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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 设计规定
- 17.2 裂缝修补要求
- 附录A 既有建筑物结构荷载标准值的确定方法
- 附录B 既有结构混凝土回弹值龄期修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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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D 锚固型快固结构胶抗震性能检验方法
- 附录E 既有混凝土结构钢筋阻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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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1 锚栓拉力作用值计算
- F.2 锚栓剪力作用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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