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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检验
10.1.2 检验数量应根据场地复杂程度、建筑物的重要性以及地基处理施工技术的可靠性确定,并满足处理地基的评价要求。在满足本规范各种处理地基的检验数量,检验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对重要的部位,应增加检验数量。
10.1.3 验收检验的抽检位置应按下列要求综合确定:
1. 抽检点宜随机、均匀和有代表性分布;
2. 设计人员认为的重要部位;
3. 局部岩土特性复杂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部位;
4. 施工出现异常情况的部位。
10.1.4 工程验收承载力检验时,静载荷试验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
10.1.5 换填垫层和压实地基的静载荷试验的压板面积不应小于1.0m2;强夯地基或强夯置换地基静载荷试验的压板面积不宜小于2.0m2。
10.1.1 本条强调了地基处理工程的验收检验方法的确定,必须通过对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地基基础设计及地基处理设计资料的分析,了解施工工艺和施工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后确定。同时,对检验方法的适用性以及该方法对地基处理的处理效果评价的局限性应有足够认识,当采用一种检验方法的检验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时,应采用另一种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处理后地基的检验内容和检验方法选择可参见表29。
现场检验的操作和数据处理应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对钻芯取样检验和触探试验的补充说明如下:
1. 钻芯取样检验:
1)应采用双管单动钻具,并配备相应的孔口管、扩孔器、卡簧、扶正器及可捞取松软渣样的钻具。混凝土桩应采用金刚石钻头,水泥土桩可采用硬质合金钻头。钻头外径不宜小于101mm。混凝土芯样直径不宜小于80mm。
2)钻芯孔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0.5%,应使用扶正器等确保钻芯孔的垂直度。
3)水泥土桩钻芯孔宜位于桩半径中心附近,应采用低转速,采用较小的钻头压力。
4)对桩底持力层的钻探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宜小于3倍桩径。
5)每回次进尺宜控制在1.2m内。
6)抗压芯样试件每孔不应少于6个,抗压芯样应采用保鲜袋等进行密封,避免晾晒。
表29 处理后地基的检验内容和检验方法
注:1. 处理后地基的施工质量包括预压地基的抗剪强度、夯实地基的夯间土质量、强夯置换地基墩体着底情况消除液化或消除湿陷性的处理效果、复合地基桩间土处理后的工程性质等。
2. 处理后地基的施工质量和均匀性检验应涵盖整个地基处理面积和处理深度。
3. √为应测项目,是指该检验项目应该进行检验;
△为可选测项目,是指该检验项目为应测项目在大面积检验使用的补充,应在对比试验结果基础上使用;
○为该检验内容仅在其需要时进行的检验项目。
4. 消除液化或消除湿陷性的处理效果、复合地基桩间土处理后的工程性质等检验仅在存在这种情况时进行。
5. 应测项目、可选测项目以及需要时进行的检验项目中两种或多种检验方法检验内容相同时,可根据地区经验选择其中一种方法。
2. 触探试验检验:
1)圆锥动力触探和标准贯入试验,可用于散体材料桩、柔性桩、桩间土检验,重型动力触探、超重型动力触探可以评价强夯置换墩着底情况。
2)触探杆应顺直,每节触探杆相对弯曲宜小于0.5%。
3)试验时,应采用自由落锤,避免锤击偏心和晃动,触探孔倾斜度允许偏差应为±2%,每贯入1m,应将触探杆转动一圈半。
4)采用触探试验结果评价复合地基竖向增强体的施工质量时,宜对单个增强体的试验结果进行统计评价;评价竖向增强体间土体加固效果时,应对触探试验结果按照单位工程进行统计;需要进行深度修正时,修正后再统计;对单位工程,宜采用平均值作为单孔土层的代表值,再用单孔土层的代表值计算该土层的标准值。
10.1.2 本条规定地基处理工程的检验数量应满足本规范各种处理地基的检验数量的要求,检验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对重要的部位,应增加检验数量。
不同基础形式,对检验数量和检验位置的要求应有不同,每个独立基础、条形基础应有检验点;满堂基础一般应均匀布置检验点。对检验结果的评价也应视不同基础部位,以及其不满足设计要求时的后果给予不同的评价。
10.1.3 验收检验的抽检点宜随机分布,是指对地基处理工程整体处理效果评价的要求。设计人员认为重要部位、局部岩土特性复杂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部位、施工出现异常情况的部位的检验,是对处理工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补充检验。两者应结合,缺一不可。
10.1.4 工程验收承载力检验静载荷试验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是处理工程承载力设计的最小安全度要求。
10.1.5 静载荷试验的压板面积对处理地基检验的深度有一定影响,本条提出对换填垫层和压实地基、强夯地基或强夯置换地基静载荷试验的压板面积的最低要求。工程应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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