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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地震影响
3.2.1 建筑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表征。
3.2.2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2.2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内的建筑,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7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表3.2.2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的对应关系
注:g为重力加速度。
3.2.3 地震影响的特征周期应根据建筑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确定。本规范的设计地震共分为三组,其特征周期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采用。
3.2.4 我国主要城镇(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
条文说明
多年来地震经验表明,在宏观烈度相似的情况下,处在大震级、远震中距下的柔性建筑,其震害要比中、小震级近震中距的情况重得多;理论分析也发现,震中距不同时反应谱频谱特性并不相同。抗震设计时,对同样场地条件、同样烈度的地震,按震源机制、震级大小和震中距远近区别对待是必要的,建筑所受到的地震影响,需要采用设计地震动的强度及设计反应谱的特征周期来表征。
作为一种简化,89规范主要借助于当时的地震烈度区划,引入了设计近震和设计远震,后者可能遭遇近、远两种地震影响,设防烈度为9度时只考虑近震的地震影响;在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时,设计近、远震用二组地震影响系数α曲线表达,按远震的曲线设计就已包含两种地震用不利情况。
2001规范明确引入了“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与当时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A1和中国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B1)相匹配。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是根据建设部1992年7月3日颁发的建标[1992]419号《关于统一抗震设计规范地面运动加速度设计取值的通知》而作出的。通知中有如下规定:
术语名称: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定义: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取值:7度0.10g,8度0.20g,9度0.40g。
本规范表3.2.2所列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与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即来源于上述文件。其取值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A1》所规定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相当:即在0.10g和0.20g之间有一个0.15g的区域,0.20g和0.40g之间有一个0.30g的区域,在这两个区域内建筑的抗震设计要求,除另有具体规定外,分别同7度和8度,在表3.2.2中用括号内数值表示。表3.2.2中还引入了与6度相当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05g。
“设计特征周期”即设计所用的地震影响系数的特征周期(Tg),简称特征周期。89规范规定,其取值根据设计近、远震和场地类别来确定,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只考虑设计近震,需要考虑设计远震的地区很少(约占县级城镇的5%)。2001规范将89规范的设计近震、远震改称设计地震分组,可更好体现震级和震中距的影响,建筑工程的设计地震分为三组。根据规范编制保持其规定延续性的要求和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决策,2001规范的设计地震的分组在《中国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B1》基础上略作调整。本次修订对各地的设计地震分组作了较大的调整,使之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B1》一致。修改后变化的情况汇总如下:
区划图B1中0.35s的区域作为设计地震第一组;区划图B1中0.40s的区域作为设计地震第二组;区划图B1中0.45s的区域,作为设计地震第三组。
依据2001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B1及其2008年第1号修改单,与2001规范相比,本次修订后,东经105°以西的绝大多数城镇、东经105°以东处于北纬34°至41°之间的多数城镇,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二组或第三组,在全国约2500个抗震设防城镇中,设防烈度不变而设计地震分组有变化的城镇共1000多个(约占40%)。其中,按2008年第1号修改单,四川的天全、丹巴、芦山、雅安,陕西的勉县由设计第三组降为设计第二组。
有变化的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下:
由设计第一组改为设计第二组的有:天津,石家庄,福州,郑州,银川,乌鲁木齐;
由设计第二组改为设计第三组的有:济南,昆明,兰州,西宁,拉萨,台北;
2008年局部修订时由设计第一组改为设计第三组的有:成都。
变化较多的省份如下:
河北,占城镇总数的74%;山西,占城镇总数的55%;福建,占设防城镇总数的54%;山东,占城镇总数的75%;河南,占设防城镇总数的45%;四川,占设防城镇总数的76%;云南,占城镇总数的82%;西藏,占城镇总数的82%;陕西,占设防城镇总数的48%;甘肃,占城镇总数的92%;青海,占城镇总数的88%;宁夏,占城镇总数的81%;新疆,占城镇总数的82%。
为便于设计单位使用,本规范在附录A给出了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按民政部编2009行政区划简册,包括地级市的市辖区)的中心地区(如城关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请注意,今后,随着《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修订和施行,该附录将及时进行协调性修改。
作为一种简化,89规范主要借助于当时的地震烈度区划,引入了设计近震和设计远震,后者可能遭遇近、远两种地震影响,设防烈度为9度时只考虑近震的地震影响;在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时,设计近、远震用二组地震影响系数α曲线表达,按远震的曲线设计就已包含两种地震用不利情况。
2001规范明确引入了“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与当时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A1和中国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B1)相匹配。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是根据建设部1992年7月3日颁发的建标[1992]419号《关于统一抗震设计规范地面运动加速度设计取值的通知》而作出的。通知中有如下规定:
术语名称: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定义: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取值:7度0.10g,8度0.20g,9度0.40g。
本规范表3.2.2所列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与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即来源于上述文件。其取值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A1》所规定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相当:即在0.10g和0.20g之间有一个0.15g的区域,0.20g和0.40g之间有一个0.30g的区域,在这两个区域内建筑的抗震设计要求,除另有具体规定外,分别同7度和8度,在表3.2.2中用括号内数值表示。表3.2.2中还引入了与6度相当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05g。
“设计特征周期”即设计所用的地震影响系数的特征周期(Tg),简称特征周期。89规范规定,其取值根据设计近、远震和场地类别来确定,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只考虑设计近震,需要考虑设计远震的地区很少(约占县级城镇的5%)。2001规范将89规范的设计近震、远震改称设计地震分组,可更好体现震级和震中距的影响,建筑工程的设计地震分为三组。根据规范编制保持其规定延续性的要求和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决策,2001规范的设计地震的分组在《中国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B1》基础上略作调整。本次修订对各地的设计地震分组作了较大的调整,使之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B1》一致。修改后变化的情况汇总如下:
区划图B1中0.35s的区域作为设计地震第一组;区划图B1中0.40s的区域作为设计地震第二组;区划图B1中0.45s的区域,作为设计地震第三组。
依据2001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B1及其2008年第1号修改单,与2001规范相比,本次修订后,东经105°以西的绝大多数城镇、东经105°以东处于北纬34°至41°之间的多数城镇,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二组或第三组,在全国约2500个抗震设防城镇中,设防烈度不变而设计地震分组有变化的城镇共1000多个(约占40%)。其中,按2008年第1号修改单,四川的天全、丹巴、芦山、雅安,陕西的勉县由设计第三组降为设计第二组。
有变化的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下:
由设计第一组改为设计第二组的有:天津,石家庄,福州,郑州,银川,乌鲁木齐;
由设计第二组改为设计第三组的有:济南,昆明,兰州,西宁,拉萨,台北;
2008年局部修订时由设计第一组改为设计第三组的有:成都。
变化较多的省份如下:
河北,占城镇总数的74%;山西,占城镇总数的55%;福建,占设防城镇总数的54%;山东,占城镇总数的75%;河南,占设防城镇总数的45%;四川,占设防城镇总数的76%;云南,占城镇总数的82%;西藏,占城镇总数的82%;陕西,占设防城镇总数的48%;甘肃,占城镇总数的92%;青海,占城镇总数的88%;宁夏,占城镇总数的81%;新疆,占城镇总数的82%。
为便于设计单位使用,本规范在附录A给出了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按民政部编2009行政区划简册,包括地级市的市辖区)的中心地区(如城关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请注意,今后,随着《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修订和施行,该附录将及时进行协调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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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节:3.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 下一节:3.3 场地和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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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部修订说明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主要符号
- 3 基本规定
- 3.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 3.2 地震影响
- 3.3 场地和地基
- 3.4 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规则性
- 3.5 结构体系
- 3.6 结构分析
- 3.7 非结构构件
- 3.8 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
- 3.9 结构材料与施工
- 3.10 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
- 3.11 建筑物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 4.1 场地
- 4.2 天然地基和基础
- 4.3 液化土和软土地基
- 4.4 桩基
- 5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 5.1 一般规定
- 5.2 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 5.3 竖向地震作用计算
- 5.4 截面抗震验算
- 5.5 抗震变形验算
- 6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 6.1 一般规定
- 6.2 计算要点
- 6.3 框架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 6.4 抗震墙结构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 6.5 框架-抗震墙结构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 6.6 板柱-抗震墙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 6.7 筒体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 7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
- 7.1 一般规定
- 7.2 计算要点
- 7.3 多层砖砌体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 7.4 多层砌块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 7.5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 8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
- 8.1 一般规定
- 8.2 计算要点
- 8.3 钢框架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 8.4 钢框架-中心支撑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 8.5 钢框架-偏心支撑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 9 单层工业厂房
- 9.1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 9.2 单层钢结构厂房
- 9.3 单层砖柱厂房
- 10 空旷房屋和大跨屋盖建筑
- 10.1 单层空旷房屋
- 10.2 大跨屋盖建筑
- 11 土、木、石结构房屋
- 11.1 一般规定
- 11.2 生土房屋
- 11.3 木结构房屋
- 11.4 石结构房屋
- 12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房屋隔震设计要点
- 12.3 房屋消能减震设计要点
- 13 非结构构件
- 13.1 一般规定
- 13.2 基本计算要求
- 13.3 建筑非结构构件的基本抗震措施
- 13.4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支架的基本抗震措施
- 14 地下建筑
- 14.1 一般规定
- 14.2 计算要点
- 14.3 抗震构造措施和抗液化措施
- 附录A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 附录B 高强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 附录C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 附录D 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截面抗震验算
- D.1 一般框架梁柱节点
- D.2 扁梁框架的梁柱节点
- D.3 圆柱框架的梁柱节点
- 附录E 转换层结构的抗震设计要求
- E.1 矩形平面抗震墙结构框支层楼板设计要求
- E.2 筒体结构转换层抗震设计要求
- 附录F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抗震设计要求
- F.1 一般
- F.2 计算要点
- F.3 抗震构造措施
- 附录G 钢支撑-混凝土框架和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房屋抗震设计要求
- G.1 钢支撑-钢筋混凝土框架
- G.2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
- 附录H 多层工业厂房抗震设计要求
- H.1 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厂房
- H.2 多层钢结构厂房
- 附录J 单层厂房横向平面排架地震作用效应调整
- J.1 基本自振周期的调整
- J.2 排架柱地震剪力和弯矩的调整系数
- 附录K 单层厂房纵向抗震验算
- K.1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纵向抗震计算的修正刚度法
- K.2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柱间支撑地震作用效应及验算
- K.3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柱间支撑端节点预埋件的截面抗震验算
- K.4 单层砖柱厂房纵向抗震计算的修正刚度法
- 附录L 隔震设计简化计算和砌体结构隔震措施
- L.1 隔震设计的简化计算
- L.2 砌体结构的隔震措施
- 附录M 实现抗震性能设计目标的参考方法
- M.1 结构构件抗震性能设计方法
- M.2 建筑构件和建筑附属设备支座抗震性能设计方法
- M.3 建筑构件和建筑附属设备抗震计算的楼面谱方法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勘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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