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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建筑非结构构件的基本抗震措施
13.3.1 建筑结构中,设置连接幕墙、围护墙、隔墙、女儿墙、雨篷、商标、广告牌、顶篷支架、大型储物架等建筑非结构构件的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建筑非结构构件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13.3.2 非承重墙体的材料、选型和布置,应根据烈度、房屋高度、建筑体型、结构层间变形、墙体自身抗侧力性能的利用等因素,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承重墙体宜优先采用轻质墙体材料;采用砌体墙时,应采取措施减少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并应设置拉结筋、水平系梁、圈梁、构造柱等与主体结构可靠拉结。
2. 刚性非承重墙体的布置,应避免使结构形成刚度和强度分布上的突变;当围护墙非对称均匀布置时,应考虑质量和刚度的差异对主体结构抗震不利的影响。
3. 墙体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的拉结,应能适应主体结构不同方向的层间位移;8、9度时应具有满足层间变位的变形能力,与悬挑构件相连接时,尚应具有满足节点转动引起的竖向变形的能力。
4. 外墙板的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延性和适当的转动能力,宜满足在设防地震下主体结构层间变形的要求。
5. 砌体女儿墙在人流出入口和通道处应与主体结构锚固;非出入口无锚固的女儿墙高度,6~8度时不宜超过0.5m,9度时应有锚固。防震缝处女儿墙应留有足够的宽度,缝两侧的自由端应予以加强。
13.3.3 多层砌体结构中,非承重墙体等建筑非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后砌的非承重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600mm配置2Φ6拉结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少于500mm;8度和9度时,长度大于5m的后砌隔墙,墙顶尚应与楼板或梁拉结,独立墙肢端部及大门洞边宜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2. 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当墙体被削弱时,应对墙体采取加强措施;不宜采用无竖向配筋的附墙烟囱或出屋面的烟囱。
3. 不应采用无锚固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
13.3.4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砌体填充墙,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宜避免形成薄弱层或短柱。
2. 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实心块体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2.5,空心块体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3.5;墙顶应与框架梁密切结合。
3. 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mm~600mm设2Φ6拉筋,拉筋伸入墙内的长度,6、7度时宜沿墙全长贯通,8、9度时应全长贯通。
4. 墙长大于5m时,墙顶与梁宜有拉结;墙长超过8m或层高2倍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墙高超过4m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5. 楼梯间和人流通道的填充墙,尚应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强。
13.3.5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围护墙和隔墙,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的围护墙宜采用轻质墙板或钢筋混凝土大型墙板,砌体围护墙应采用外贴式并与柱可靠拉结;外侧柱距为12m时应采用轻质墙板或钢筋混凝土大型墙板。
2. 刚性围护墙沿纵向宜均匀对称布置,不宜一侧为外贴式,另一侧为嵌砌式或开敞式;不宜一侧采用砌体墙一侧采用轻质墙板。
3. 不等高厂房的高跨封墙和纵横向厂房交接处的悬墙宜采用轻质墙板,6、7度采用砌体时不应直接砌在低跨屋面上。
4. 砌体围护墙在下列部位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
1)梯形屋架端部上弦和柱顶的标高处应各设一道,但屋架端部高度不大于900mm时可合并设置;
2)应按上密下稀的原则每隔4m左右在窗顶增设一道圈梁,不等高厂房的高低跨封墙和纵墙跨交接处的悬墙,圈梁的竖向间距不应大于3m;
3)山墙沿屋面应设钢筋混凝土卧梁,并应与屋架端部上弦标高处的圈梁连接。
5. 圈梁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圈梁宜闭合,圈梁截面宽度宜与墙厚相同,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圈梁的纵筋,6~8度时不应少于4Φ12,9度时不应少于4Φ14;
2)厂房转角处柱顶圈梁在端开间范围内的纵筋,6~8度时不宜少于4Φ14,9度时不宜少于4Φ16,转角两侧各1m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宜小于Φ8,间距不宜大于100mm;圈梁转角处应增设不少于3根且直径与纵筋相同的水平斜筋;
3)圈梁应与柱或屋架牢固连接,山墙卧梁应与屋面板拉结;顶部圈梁与柱或屋架连接的锚拉钢筋不宜少于4Φ12,且锚固长度不宜少于35倍钢筋直径,防震缝处圈梁与柱或屋架的拉结宜加强。
6. 墙梁宜采用现浇,当采用预制墙梁时,梁底应与砖墙顶面牢固拉结并应与柱锚拉;厂房转角处相邻的墙梁,应相互可靠连接。
7. 砌体隔墙与柱宜脱开或柔性连接,并应采取措施使墙体稳定,隔墙顶部应设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梁。
8. 砖墙的基础,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预制基础梁应采用现浇接头;当另设条形基础时,在柱基础顶面标高处应设置连续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其配筋不应少于4Φ12。
9. 砌体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m,且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震时倾倒。
13.3.6 钢结构厂房的围护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的围护墙,应优先采用轻型板材,预制钢筋混凝土墙板宜与柱柔性连接;9度时宜采用轻型板材。
2. 单层厂房的砌体围护墙应贴砌并与柱拉结,尚应采取措施使墙体不妨碍厂房柱列沿纵向的水平位移;8、9度时不应采用嵌砌式。
13.3.7 各类顶棚的构件与楼板的连接件,应能承受顶棚、悬挂重物和有关机电设施的自重和地震附加作用;其锚固的承载力应大于连接件的承载力。
13.3.8 悬挑雨篷或一端由柱支承的雨篷,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13.3.9 玻璃幕墙、预制墙板、附属于楼屋面的悬臂构件和大型储物架的抗震构造,应符合相关专门标准的规定。
89规范各章中有关建筑非结构构件的构造要求如下:
1. 砌体房屋中,后砌隔墙、楼梯间砖砌栏板的规定;
2. 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中,围护墙和隔墙材料、砖填充墙布置和连接的规定;
3.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中,天窗端壁板、围护墙、高低跨封墙和纵横跨悬墙的材料和布置的规定,砌体隔墙和围护墙、墙梁、大型墙板等与排架柱、抗风柱的连接构造要求;
4. 单层砖柱厂房中,隔墙的选型和连接构造规定;
5. 单层钢结构厂房中,围护墙选型和连接要求。
2001规范将上述规定加以合并整理,形成建筑非结构构件材料、选型、布置和锚固的基本抗震要求。还补充了吊车走道板、天沟板、端屋架与山墙间的填充小屋面板,天窗端壁板和天窗侧板下的填充砌体等非结构件与支承结构可靠连接的规定。
玻璃幕墙已有专门的规程,预制墙板、顶棚及女儿墙、雨篷等附属构件的规定,也由专门的非结构抗震设计规程加以规定。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3.3.3 将砌体房屋中关于烟道、垃圾道的规定移入本节。
13.3.4 增加了框架楼梯间等处填充墙设置钢丝网面层加强的要求。
13.3.5 进一步明确厂房围护墙的设置应注意下列问题:
1. 唐山地震震害经验表明:嵌砌墙的墙体破坏较外贴墙轻得多,但对厂房的整体抗震性能极为不利,在多跨厂房和外纵墙不对称布置的厂房中,由于各柱列的纵向侧移刚度差别悬殊,导致厂房纵向破坏,倒塌的震例不少,即使两侧均为嵌砌墙的单跨厂房,也会由于纵向侧移刚度的增加而加大厂房的纵向地震作用效,特别是柱顶地震作用的集中对柱顶节点的抗震很不利,容易造成柱顶节点破坏,危及屋盖的安全,同时由于门窗洞口处刚度的削弱和突变,还会导致门窗洞口处柱子的破坏,因此,单跨厂房也不宜在两侧采用嵌砌墙。
2. 砖砌体的高低跨封墙和纵横向厂房交接处的悬墙,由于质量大、位置高,在水平地震作用特别是高振型影响下,外甩力大,容易发生外倾、倒塌,造成高砸低的震害,不仅砸坏低屋盖,还可能破坏低跨设备或伤人,危害严重,唐山地震中,这种震害的发生率很高,因此.宜采用轻质墙板,当必须采用砖砌体时,应加强与主体结构的锚拉。
3. 高低跨封墙直接砌在低跨屋面板上时,由于高振型和上、下变形不协调的影响,容易发生倒塌破坏,并砸坏低跨屋盖,邢台地震7度区就有这种震例。
4. 砌体女儿墙的震害较普遍,故规定需设置时,应控制其高度,并采取防地震时倾倒的构造措施。
5. 不同墙体材料的质量、刚度不同,对主体结构的地震影响不同,对抗震不利,故不宜采用。必要时,宜采用相应的措施。
13.3.6 本条文字表达略有修改。轻型板材是指彩色涂层压型钢板、硬质金属面夹芯板,以及铝合金板等轻型板材。
降低厂房屋盖和围护结构的重量,对抗震十分有利。震害调查表明,轻型墙板的抗震效果很好。大型墙板围护厂房的抗震性能明显优于砌体围护墙厂房。大型墙板与厂房柱刚性连接,对厂房的抗震不利,并对厂房的纵向温度变形、厂房柱不均匀沉降以及各种振动也都不利。因此,大型墙板与厂房柱间应优先采用柔性连接。
嵌砌砌体墙对厂房的纵向抗震不利,故一般不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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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节:13.2 基本计算要求
- 下一节:13.4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支架的基本抗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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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部修订说明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主要符号
- 3 基本规定
- 3.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 3.2 地震影响
- 3.3 场地和地基
- 3.4 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规则性
- 3.5 结构体系
- 3.6 结构分析
- 3.7 非结构构件
- 3.8 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
- 3.9 结构材料与施工
- 3.10 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
- 3.11 建筑物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 4.1 场地
- 4.2 天然地基和基础
- 4.3 液化土和软土地基
- 4.4 桩基
- 5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 5.1 一般规定
- 5.2 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 5.3 竖向地震作用计算
- 5.4 截面抗震验算
- 5.5 抗震变形验算
- 6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 6.1 一般规定
- 6.2 计算要点
- 6.3 框架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 6.4 抗震墙结构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 6.5 框架-抗震墙结构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 6.6 板柱-抗震墙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 6.7 筒体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 7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
- 7.1 一般规定
- 7.2 计算要点
- 7.3 多层砖砌体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 7.4 多层砌块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 7.5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 8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
- 8.1 一般规定
- 8.2 计算要点
- 8.3 钢框架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 8.4 钢框架-中心支撑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 8.5 钢框架-偏心支撑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 9 单层工业厂房
- 9.1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 9.2 单层钢结构厂房
- 9.3 单层砖柱厂房
- 10 空旷房屋和大跨屋盖建筑
- 10.1 单层空旷房屋
- 10.2 大跨屋盖建筑
- 11 土、木、石结构房屋
- 11.1 一般规定
- 11.2 生土房屋
- 11.3 木结构房屋
- 11.4 石结构房屋
- 12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房屋隔震设计要点
- 12.3 房屋消能减震设计要点
- 13 非结构构件
- 13.1 一般规定
- 13.2 基本计算要求
- 13.3 建筑非结构构件的基本抗震措施
- 13.4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支架的基本抗震措施
- 14 地下建筑
- 14.1 一般规定
- 14.2 计算要点
- 14.3 抗震构造措施和抗液化措施
- 附录A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 附录B 高强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 附录C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 附录D 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截面抗震验算
- D.1 一般框架梁柱节点
- D.2 扁梁框架的梁柱节点
- D.3 圆柱框架的梁柱节点
- 附录E 转换层结构的抗震设计要求
- E.1 矩形平面抗震墙结构框支层楼板设计要求
- E.2 筒体结构转换层抗震设计要求
- 附录F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抗震设计要求
- F.1 一般
- F.2 计算要点
- F.3 抗震构造措施
- 附录G 钢支撑-混凝土框架和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房屋抗震设计要求
- G.1 钢支撑-钢筋混凝土框架
- G.2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
- 附录H 多层工业厂房抗震设计要求
- H.1 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厂房
- H.2 多层钢结构厂房
- 附录J 单层厂房横向平面排架地震作用效应调整
- J.1 基本自振周期的调整
- J.2 排架柱地震剪力和弯矩的调整系数
- 附录K 单层厂房纵向抗震验算
- K.1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纵向抗震计算的修正刚度法
- K.2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柱间支撑地震作用效应及验算
- K.3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柱间支撑端节点预埋件的截面抗震验算
- K.4 单层砖柱厂房纵向抗震计算的修正刚度法
- 附录L 隔震设计简化计算和砌体结构隔震措施
- L.1 隔震设计的简化计算
- L.2 砌体结构的隔震措施
- 附录M 实现抗震性能设计目标的参考方法
- M.1 结构构件抗震性能设计方法
- M.2 建筑构件和建筑附属设备支座抗震性能设计方法
- M.3 建筑构件和建筑附属设备抗震计算的楼面谱方法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勘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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