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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 多层钢结构厂房
H.2.1 本节适用于钢结构的框架、支撑框架、框排架等结构体系的多层厂房。本节未作规定时,多层部分可按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抗震等级的高度分界应比本规范第8.1节规定降低10m;单层部分可按本规范第9.2节的规定执行。
H.2.2 多层钢结构厂房的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形状复杂、各部分构架高度差异大或楼层荷载相差悬殊时,应设防震缝或采取其他措施。当设置防震缝时,缝宽不应小于相应混凝土结构房屋的1.5倍。
2. 重型设备宜低位布置。
3. 当设备重量直接由基础承受,且设备竖向需要穿过楼层时,厂房楼层应与设备分开。设备与楼层之间的缝宽,不得小于防震缝的宽度。
4. 楼层上的设备不应跨越防震缝布置;当运输机、管线等长条设备必须穿越防震缝布置时,设备应具有适应地震时结构变形的能力或防止断裂的措施。
5. 厂房内的工作平台结构与厂房框架结构宜采用防震缝脱开布置。当与厂房结构连接成整体时,平台结构的标高宜与厂房框架的相应楼层标高一致。
H.2.3 多层钢结构厂房的支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间支撑宜布置在荷载较大的柱间,且在同一柱间上下贯通;当条件限制必须错开布置时,应在紧邻柱间连续布置,并宜适当增加相近楼层或屋面的水平支撑或柱间支撑搭接一层,确保支撑承担的水平地震作用可靠传递至基础。
2. 有抽柱的结构,应适当增加相近楼层、屋面的水平支撑,并在相邻柱间设置竖向支撑。
3. 当各榀框架侧向刚度相差较大、柱间支撑布置又不规则时,采用钢铺板的楼盖,应设置楼盖水平支撑。
4. 各柱列的纵向刚度宜相等或接近。
H.2.4 厂房楼盖宜采用现浇混凝土的组合楼板,亦可采用装配整体式楼盖或钢铺板,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楼盖应与钢梁有可靠的连接。
2. 当楼板开设孔洞时,应有可靠的措施保证楼板传递地震作用。
H.2.5 框排架结构应设置完整的屋盖支撑,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架的屋盖横梁与多层框架的连接支座的标高,宜与多层框架相应楼层标高一致,并应沿单层与多层相连柱列全长设置屋盖纵向水平支撑。
2. 高跨和低跨宜按各自的标高组成相对独立的封闭支撑体系。
H.2.6 多层钢结构厂房的地震作用计算,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宜采用空间结构模型分析;当结构布置规则,质量分布均匀时,亦可分别沿结构横向和纵向进行验算。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当板面开孔较小且用抗剪连接件与钢梁连接成为整体时,可视为刚性楼盖。
2. 在多遇地震下,结构阻尼比可采用0.03~0.04;在罕遇地震下,阻尼比可采用0.05。
3. 确定重力荷载代表值时,可变荷载应根据行业的特点,对楼面检修荷载、成品或原料堆积楼面荷载、设备和料斗及管道内的物料等,采用相应的组合值系数。
4. 直接支承设备、料斗的构件及其连接,应计入设备等产生的地震作用。一般的设备对支承构件及其连接产生的水平地震作用,可按本附录第H.1.5条的规定计算;该水平地震作用对支承构件产生的弯矩、扭矩,取设备重心至支承构件形心距离计算。
H.2.7 多层钢结构厂房构件和节点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本规范式(8.2.5)验算节点左右梁端和上下柱端的全塑性承载力时,框架柱的强柱系数,一级和地震作用控制时,取1.25;二级和1.5倍地震作用控制时,取1.20;三级和2倍地震作用控制时,取1.10。
2. 下列情况可不满足本规范式(8.2.5)的要求:
1)单层框架的柱顶或多层框架顶层的柱顶;
2)不满足本规范式(8.2.5)的框架柱沿验算方向的受剪承载力总和小于该楼层框架受剪承载力的20%;且该楼层每一柱列不满足本规范式(8.2.5)的框架柱的受剪承载力总和小于本柱列全部框架柱受剪承载力总和的33%。
3. 柱间支撑杆件设计内力与其承载力设计值之比不宜大于0.8;当柱间支撑承担不小于70%的楼层剪力时,不宜大于0.65。
H.2.8 多层钢结构厂房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柱的长细比不宜大于150;当轴压比大于0.2时,不宜大于125(1—0.8N/Af) 。
2. 厂房框架柱、梁的板件宽厚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层部分和总高度不大于40m的多层部分,可按本规范第9.2节规定执行;
2)多层部分总高度大于40m时,可按本规范第8.3节规定执行。
3. 框架梁、柱的最大应力区,不得突然改变翼缘截面,其上下翼缘均应设置侧向支承,此支承点与相邻支承点之间距应符合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中塑性设计的有关要求。
4. 柱间支撑构件宜符合下列要求:
1)多层框架部分的柱间支撑,宜与框架横梁组成X形或其他有利于抗震的形式,其长细比不宜大于150;
2)支撑杆件的板件宽厚比应符合本规范第9.2节的要求。
5. 框架梁采用高强度螺栓摩擦型拼接时,其位置宜避开最大应力区(1/10梁净跨和1.5倍梁高的较大值)。梁翼缘拼接时,在平行于内力方向的高强度螺栓不宜少于3排,拼接板的截面模量应大于被拼接截面模量的1.1倍。
6. 厂房柱脚应能保证传递柱的承载力,宜采用埋入式、插入式或外包式柱脚,并按本规范第9.2节的规定执行。
H.2.1 考虑多层厂房受力复杂,其抗震等级的高度分界比民用建筑有所降低。
H.2.2 当设备、料斗等设备穿过楼层时,由于各楼层梁的竖向挠度难以同步,如采用分层支承,则各楼层结构的受力不明确。同时,在水平地震作用下,各层的层间位移对设备、料斗产生附加作用效应,严重时可损坏设备。
细而高的设备必须借助厂房楼层侧向支承才能稳定,楼层与设备之间应采用能适应层间位移差异的柔性连接。
装料后的设备、料斗总重心接近楼层的支承点处,是为了降低设备或料斗的地震作用对支承结构所产生的附加效应。
H.2.3 结构布置合理的支撑位置,往往与工艺布置冲突,支撑布置难以上下贯通,支撑平面布置错位。在保证支撑能把水平地震作用通过适当的途径,可靠地传递至基础前提下,支撑位置也可不设置在同一柱间。
H.2.6 本条与2001规范相比,主要增加关于阻尼比的规定:
在众值烈度的地震作用下,结构处于弹性阶段。根据33个冶金钢结构厂房用脉动法和吊车刹车进行大位移自由衰减阻尼比测试结果,钢结构厂房小位移阻尼比为0.012~0.029之间,平均阻尼比0.018;大位移阻尼比为0.0188~0.0363之间,平均阻尼比0.026。与本规范第8.2.2条协调,规定多遇地震作用计算的阻尼比取0.03~0.04。板件宽厚比限值的选择计算的阻尼比也取此值。当结构经受强烈地震作用(如中震、大震等)时,考虑到结构已可能进入非弹性阶段,结构以延性耗能为主。因此,罕遇地震分析的阻尼比可适当取大一些。
H.2.7 “强柱弱梁”抗震概念,考虑的不仅是单独的梁柱连接部位,在更大程度上是反映结构的整体性能。多层工业厂房中,由于工艺设备布置的要求,有时较难做到“强柱弱梁”要求,因此,应着眼于结构整体的角度全面考虑和计算分析。
对梁柱节点左右梁端和上下柱端的全塑性承载力的验算要求,比本规范第8.2.5条增加两种例外情况:
①单层或多层结构顶层的低轴力柱,弹塑性软弱层的影响不明显,不需要满足要求。
②柱列中允许占一定比例的柱,当轴力较小而足以限制其在地震下出现不利反应且仍有可接受的刚度时,可不必满足强柱弱梁要求(如在厂房钢结构的一些大跨梁处、民用建筑转换大梁处)。条文中的柱列,指一个单线柱列或垂直于该柱列方向平面尺寸10%范围内的几列平行的柱列。
H.2.8 框架柱长细比限值大小对钢结构耗钢量有较大影响。构件长细比增加,往往误解为承载力退化严重。其实,这时的比较对象是构件的强度承载力,而不是稳定承载力。构件长细比属于稳定设计的范畴(实质上是位移问题)。构件长细比愈大,设计可使用的稳定承载力则愈小。在此基础上的比较表明,长细比增加,并不表现出稳定承载力退化趋势加重的迹象。
显然,框架柱的长细比增大,结构层间刚度减小,整体稳定性降低。但这些概念上已由结构的最大位移限值、层间位移限值、二阶效应验算以及限制软弱层、薄弱层、平面和竖向布置的抗震概念措施等所控制。美国AISC钢结构规范在提示中述及受压构件的长细比不应超过200,钢结构抗震规范未作规定;日本BCJ抗震规范规定柱的长细比不得超过200。条文参考美国、欧洲、日本钢结构规范和抗震规范,结合我国钢结构设计习惯,对框架柱的长细比限值作出规定。
当构件长细比不大于125 (弹塑性屈曲范围)时,长细比的钢号修正项才起作用。
抗侧力结构构件的截面板件宽厚比,是抗震钢结构构件局部延性要求的关键指标。板件宽厚比对工程设计的耗钢量影响很大。考虑多层钢结构厂房的特点,其板件宽厚比的抗震等级分界,比民用建筑降低10m。
多层钢结构厂房的支撑布置往往受工艺要求制约,故增大其地震组合设计值。为避免出现过度刚强的支撑而吸引过多的地震作用,其长细比宜在弹性屈曲范围内选用。条文给出的柱间支撑长细比限值,下限值与欧洲规范的X形支撑、美国规范特殊中心支撑框架(SCBF)、日本规范的BB级支撑相当,上限值要稍严些。条文限定支撑长细比下限值的原因是,长细比在部分弹塑性屈曲范围(60 ≤λ≤125 )中心受压构件,表现为承载力值不稳定,滞回环波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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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部修订说明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主要符号
- 3 基本规定
- 3.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 3.2 地震影响
- 3.3 场地和地基
- 3.4 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规则性
- 3.5 结构体系
- 3.6 结构分析
- 3.7 非结构构件
- 3.8 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
- 3.9 结构材料与施工
- 3.10 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
- 3.11 建筑物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 4.1 场地
- 4.2 天然地基和基础
- 4.3 液化土和软土地基
- 4.4 桩基
- 5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 5.1 一般规定
- 5.2 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 5.3 竖向地震作用计算
- 5.4 截面抗震验算
- 5.5 抗震变形验算
- 6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 6.1 一般规定
- 6.2 计算要点
- 6.3 框架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 6.4 抗震墙结构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 6.5 框架-抗震墙结构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 6.6 板柱-抗震墙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 6.7 筒体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 7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
- 7.1 一般规定
- 7.2 计算要点
- 7.3 多层砖砌体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 7.4 多层砌块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 7.5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 8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
- 8.1 一般规定
- 8.2 计算要点
- 8.3 钢框架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 8.4 钢框架-中心支撑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 8.5 钢框架-偏心支撑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 9 单层工业厂房
- 9.1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 9.2 单层钢结构厂房
- 9.3 单层砖柱厂房
- 10 空旷房屋和大跨屋盖建筑
- 10.1 单层空旷房屋
- 10.2 大跨屋盖建筑
- 11 土、木、石结构房屋
- 11.1 一般规定
- 11.2 生土房屋
- 11.3 木结构房屋
- 11.4 石结构房屋
- 12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房屋隔震设计要点
- 12.3 房屋消能减震设计要点
- 13 非结构构件
- 13.1 一般规定
- 13.2 基本计算要求
- 13.3 建筑非结构构件的基本抗震措施
- 13.4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支架的基本抗震措施
- 14 地下建筑
- 14.1 一般规定
- 14.2 计算要点
- 14.3 抗震构造措施和抗液化措施
- 附录A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 附录B 高强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 附录C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 附录D 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截面抗震验算
- D.1 一般框架梁柱节点
- D.2 扁梁框架的梁柱节点
- D.3 圆柱框架的梁柱节点
- 附录E 转换层结构的抗震设计要求
- E.1 矩形平面抗震墙结构框支层楼板设计要求
- E.2 筒体结构转换层抗震设计要求
- 附录F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抗震设计要求
- F.1 一般
- F.2 计算要点
- F.3 抗震构造措施
- 附录G 钢支撑-混凝土框架和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房屋抗震设计要求
- G.1 钢支撑-钢筋混凝土框架
- G.2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
- 附录H 多层工业厂房抗震设计要求
- H.1 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厂房
- H.2 多层钢结构厂房
- 附录J 单层厂房横向平面排架地震作用效应调整
- J.1 基本自振周期的调整
- J.2 排架柱地震剪力和弯矩的调整系数
- 附录K 单层厂房纵向抗震验算
- K.1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纵向抗震计算的修正刚度法
- K.2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柱间支撑地震作用效应及验算
- K.3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柱间支撑端节点预埋件的截面抗震验算
- K.4 单层砖柱厂房纵向抗震计算的修正刚度法
- 附录L 隔震设计简化计算和砌体结构隔震措施
- L.1 隔震设计的简化计算
- L.2 砌体结构的隔震措施
- 附录M 实现抗震性能设计目标的参考方法
- M.1 结构构件抗震性能设计方法
- M.2 建筑构件和建筑附属设备支座抗震性能设计方法
- M.3 建筑构件和建筑附属设备抗震计算的楼面谱方法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勘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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