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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非结构构件


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2 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由相关专业人员分别负责进行。

3.7.3 附着于楼、屋面结构上的非结构构件,以及楼梯间的非承重墙体,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或锚固,避免地震时倒塌伤人或砸坏重要设备。

3.7.4 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7.5 幕墙、装饰贴面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连接,避免地震时脱落伤人。

3.7.6 安装在建筑上的附属机械、电气设备系统的支座和连接,应符合地震时使用功能的要求,且不应导致相关部件的损坏。

条文说明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等。建筑非结构构件在地震中的破坏允许大于结构构件,其抗震设防目标要低于本规范第1.0.1条的规定。非结构构件的地震破坏会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需引起重视,应进行抗震设计。
    建筑非结构构件一般指下列三类:①附属结构构件,如:女儿墙、高低跨封墙、雨篷等;②装饰物,如:贴面、顶棚、悬吊重物等;③围护墙和隔墙。处理好非结构构件和主体结构的关系,可防止附加灾害,减少损失。在第3.7.3条所列的非结构构件主要指在人流出入口、通道及重要设备附近的附属结构构件,其破坏往往伤人或砸坏设备,因此要求加强与主体结构的可靠锚固,在其他位置可以放宽要求。2008年局部修订时,明确增加作为疏散通道的楼梯间墙体的抗震安全性要求,提高对生命的保护。
    砌体填充墙与框架或单层厂房柱的连接,影响整个结构的动力性能和抗震能力。两者之间的连接处理不同时,影响也不同。建议两者之间采用柔性连接或彼此脱开,可只考虑填充墙的重量而不计其刚度和强度的影响。砌体填充墙的不合理设置,例如:框架或厂房,柱间的填充墙不到顶,或房屋外墙在混凝土柱间局部高度砌墙,使这些柱子处于短柱状态,许多震害表明,这些短柱破坏很多,应予注意。
    2008年局部修订时,第3.7.4条新增为强制性条文。强调围护墙、隔墙等非结构构件是否合理设置对主体结构的影响,以加强围护墙、隔墙等建筑非结构构件的抗震安全性,提高对生命的保护。
    第3.7.6条提出了对幕墙、附属机械、电气设备系统支座和连接等需符合地震时对使用功能的要求。这里的使用要求,一般指设防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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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GB50011-2010(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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