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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应根据加固目的和要求取得相关资料后,确定加固方法,并进行专业设计与施工。施工完成后,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
3.0.2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前,应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进行鉴定。
3.0.3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与施工,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当无法搜集或资料不完整,不能满足加固设计要求时,应进行重新勘察或补充勘察。
    2 既有建筑结构、地基基础设计资料和图纸、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竣工图等。当搜集的资料不完整,不能满足加固设计要求时,应进行补充检验。
    3 既有建筑结构、基础使用现状的鉴定资料,包括沉降观测资料、裂缝、倾斜观测资料等。
    4 既有建筑改扩建、纠倾、移位等对地基基础的设计要求。
    5 对既有建筑可能产生影响的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降水、新建地下工程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测资料等。
    6 受保护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加固要求。
3.0.4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验算地基承载力。 
    2 应计算地基变形。
    3 应验算基础抗弯、抗剪、抗冲切承载力。
    4 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既有建筑物地基基础加固,以及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基础埋深大于既有建筑基础埋深并对既有建筑产生影响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3.0.5 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对既有建筑产生影响时,除应优化新建地下工程施工方案外,尚应对既有建筑采取深基坑开挖支挡、地下墙(桩)隔离地基应力和变形、地基基础或上部结构加固等保护措施。
3.0.6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根据加固的目的,结合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的现状,考虑上部结构、基础和地基的共同作用,选择并制定加固地基、加固基础或加强上部结构刚度和加固地基基础相结合的方案。
    2 对制定的各种加固方案,应分别从预期加固效果,施工难易程度,施工可行性和安全性,施工材料来源和运输条件,以及对邻近建筑和周围环境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优选加固方法。
    3 对选定的加固方法,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具体施工工艺参数和施工可行性。
3.0.7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耐久性设计的要求。
3.0.8 加固后的既有建筑地基基础使用年限,应满足加固后的既有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
3.0.9 纠倾加固、移位加固、托换加固施工过程应设置现场监测系统,监测纠倾变位、移位变位和结构的变形。
3.0.10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鉴定、加固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承担。承担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施工的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应掌握所承担工程的地基基础加固技术与质量要求,严格进行质量控制和工程监测。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3.0.1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工程,应对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为止。

条文说明
3.0.1 本条是对地基基础加固的设计、施工、质量检测的总体要求。既有建筑使用后地基土经压密固结作用后,其工程性质与天然地基不同,应根据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工作性状制定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加固后的建筑安全使用。
3.0.2 既有建筑在进行加固设计和施工之前,应先对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加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针对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的现状分析和评价,进行加固设计,制定施工方案。
3.0.3 本条是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前应取得资料的规定。
3.0.4 本条是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的要求。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既有建筑在荷载作用下地基土已固结压密,再加荷时的荷载分担、基底反力分布与直接加荷的天然地基不同,应按新老地基基础的共同作用分析结果进行地基基础加固设计。
3.0.5 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对既有建筑产生影响时,改变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设计条件,一方面应在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设计时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原设计进行复核,同时在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自身的结构设计时应对其长期荷载作用的荷载取值、变形条件考虑既有建筑的作用。不满足时,应优先采取调整邻近新建建筑的规划设计、新建地下工程施工方案、深基坑开挖支挡、地下墙(桩)隔离地基应力和变形等对既有建筑的保护措施,需要时应进行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或上部结构加固。
3.0.6 在选择地基基础加固方案时,本条强调应根据所列各种因素对初步选定的各种加固方案进行对比分析,选定最佳的加固方法。
    大量工程实践证明,在进行地基基础设计时,采用加强上部结构刚度和承载力的方法,能减少地基的不均匀变形,取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果。因此,在选择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方案时,同样也应考虑上部结构、基础和地基的共同作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既可降低费用,又可收到满意的效果。
3.0.7 地基基础加固使用的材料,包括水泥、碱液、硅酸钠以及其他胶结材料等,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根据场地类别不同加固方法形成的增强体或基础结构应符合耐久性设计要求。
3.0.8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要求,既有建筑加固后的地基基础设计使用年限应满足加固后的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
3.0.9 纠倾加固、移位加固、托换加固施工过程可能对结构产生损伤或产生安全隐患,必须设置现场监测系统,监测纠倾变位、移位变位和结构的变形,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设计和施工方案,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工程按设计完成。目前按工程建设需要,纠倾加固、移位加固、托换加固工程的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均应进行专项审查,通过审查后方可实施。
3.0.10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的施工,一般来说,具有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场地条件差、不安全因素多、风险大等特点,本条特别强调施工人员应具备较高的素质。施工过程中除了应有专人负责质量控制外,还应有专人负责严密的监测,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采取果断措施,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3.0.11 既有建筑进行地基基础加固时,沉降观测是一项必须做的工作,它不仅是施工过程中进行监测的重要手段,而且是对地基基础加固效果进行评价和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由于地基基础加固过程中容易引起对周围土体的扰动,因此,施工过程中对邻近建筑和地下管线也应进行监测。沉降观测终止时间应按设计要求确定,或按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和《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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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JGJ12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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