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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发生下列情况时,可采用托换技术进行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
    1 地基不均匀变形引起建筑物倾斜、裂缝。
    2 地震、地下洞穴及采空区土体移动,软土地基沉陷等引起建筑物损害。
    3 建筑功能改变,结构承重体系改变,基础形式改变。 
    4 新建地下工程,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降水等引起建筑物损害。
    5 地铁及地下工程穿越既有建筑,对既有建筑地基影响较大时。
    6 古建筑保护。
    7 其他需采用基础托换的工程。
9.1.2 托换加固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结构类型、基础形式、荷载情况以及场地地基情况进行方案比选,分别采用整体托换、局部托换或托换与加强建筑物整体刚度相结合的设计方案。
9.1.3 托换加固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按上部结构、基础、地基变形协调原则进行承载力、变形验算。
    2 当既有建筑基础沉降、倾斜、变形、开裂超过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控制指标时,应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地基基础加固设计。
9.1.4 托换加固施工前,应制定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应对既有建筑结构变形、裂缝、基础沉降进行监测;工程需要时,尚应进行应力(或应变)监测。

条文说明
9.1.1 “托换技术”是指对结构荷载传递路径改变的结构加固或地基加固的通称,在地基基础加固工程中广泛应用。本节所指“托换加固”,是对采用托换技术所需进行的地基基础加固措施的总称。在纠倾工程、移位工程中采用的“托换技术”尚应符合第7章、第8章的有关规定。
9.1.2 托换加固工程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结构类型、基础形式、荷载情况以及场地地基情况进行方案比选,选择设计可靠、施工技术可行且安全的方案。
9.1.3 托换加固是在原有受力体系下进行,其实施应按上部结构、基础、地基共同作用,按托换地基与原地基变形协调原则进行承载力、变形验算。为保证工程安全,当既有建筑沉降、倾斜、变形、开裂已出现超过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控制指标时,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或制定适用于该托换工程的质量控制标准。
9.1.4 托换加固工程对既有建筑结构变形、裂缝、基础沉降进行监测,是保证工程安全、校核设计符合性的重要手段,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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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JGJ12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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