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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发生下列情况时,可采用托换技术进行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
1 地基不均匀变形引起建筑物倾斜、裂缝。
2 地震、地下洞穴及采空区土体移动,软土地基沉陷等引起建筑物损害。
3 建筑功能改变,结构承重体系改变,基础形式改变。
4 新建地下工程,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降水等引起建筑物损害。
5 地铁及地下工程穿越既有建筑,对既有建筑地基影响较大时。
6 古建筑保护。
7 其他需采用基础托换的工程。
9.1.2 托换加固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结构类型、基础形式、荷载情况以及场地地基情况进行方案比选,分别采用整体托换、局部托换或托换与加强建筑物整体刚度相结合的设计方案。
9.1.3 托换加固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按上部结构、基础、地基变形协调原则进行承载力、变形验算。
2 当既有建筑基础沉降、倾斜、变形、开裂超过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控制指标时,应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地基基础加固设计。
9.1.4 托换加固施工前,应制定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应对既有建筑结构变形、裂缝、基础沉降进行监测;工程需要时,尚应进行应力(或应变)监测。
9.1.2 托换加固工程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结构类型、基础形式、荷载情况以及场地地基情况进行方案比选,选择设计可靠、施工技术可行且安全的方案。
9.1.3 托换加固是在原有受力体系下进行,其实施应按上部结构、基础、地基共同作用,按托换地基与原地基变形协调原则进行承载力、变形验算。为保证工程安全,当既有建筑沉降、倾斜、变形、开裂已出现超过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控制指标时,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或制定适用于该托换工程的质量控制标准。
9.1.4 托换加固工程对既有建筑结构变形、裂缝、基础沉降进行监测,是保证工程安全、校核设计符合性的重要手段,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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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规定
- 4 地基基础鉴定
- 4.1 一般规定
- 4.2 地基鉴定
- 4.3 基础鉴定
- 5 地基基础计算
- 5.1 一般规定
- 5.2 地基承载力计算
- 5.3 地基变形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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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 6.2 直接增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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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 7.2 迫降纠倾
- 7.3 顶升纠倾
- 8 移位加固
- 8.1 一般规定
- 8.2 设计
- 8.3 施工
- 9 托换加固
- 9.1 一般规定
- 9.2 设计
- 9.3 施工
- 10 事故预防与补救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地基不均匀变形过大引起事故的补救
- 10.3 邻近建筑施工引起事故的预防与补救
- 10.4 深基坑工程引起事故的预防与补救
- 10.5 地下工程施工引起事故的预防与补救
- 10.6 地下水位变化过大引起事故的预防与补救
- 11 加固方法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基础补强注浆加固
- 11.3 扩大基础
- 11.4 锚杆静压桩
- 11.5 树根桩
- 11.6 坑式静压桩
- 11.7 注浆加固
- 11.8 石灰桩
- 11.9 其他地基加固方法
- 12 检验与监测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检验
- 12.3 监测
- 附录A 既有建筑基础下地基土载荷试验要点
- 附录B 既有建筑地基承载力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要点
- 附录C 既有建筑桩基础单桩承载力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要点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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