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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统一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住宅建筑附设的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电气设计。
1.0.3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应与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并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1.0.4 住宅建筑电气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0.5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分为强电、弱电(智能化)两部分。强电设计包括:住宅建筑的供配电系统、配变电所、自备电源、低压配电、配电线路布线系统、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电气照明、防雷与接地;弱电(智能化)设计包括:住宅建筑的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包括单体住宅建筑和住宅小区的电气设计。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的深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包括单体住宅建筑和住宅小区的电气设计。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的深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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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
- 3.3 电能计量
- 3.4 负荷计算
- 4 配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变压器选择
- 5 自备电源
- 6 低压配电
- 6.1 一般规定
- 6.2 低压配电系统
- 6.3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6.4 导体及线缆选择
- 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7.1 一般规定
- 7.2 导管布线
- 7.3 电缆布线
- 7.4 电气竖井布线
- 7.5 室外布线
- 8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8.1 一般规定
- 8.2 电梯
- 8.3 电动门
- 8.4 家居配电箱
- 8.5 其他
- 9 电气照明
- 9.1 一般规定
- 9.2 公共照明
- 9.3 应急照明
- 9.4 套内照明
- 9.5 照明节能
- 10 防雷与接地
- 10.1 防雷
- 10.2 等电位联结
- 10.3 接地
- 11 信息设施系统
- 11.1 一般规定
- 11.2 有线电视系统
- 11.3 电话系统
- 11.4 信息网络系统
- 11.5 公共广播系统
- 11.6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 11.7 家居配线箱
- 11.8 家居控制器
- 12 信息化应用系统
- 12.1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 12.2 信息服务系统
- 12.3 智能卡应用系统
- 12.4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 12.5 家居管理系统
- 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 13.1 一般规定
- 13.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3.3 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
- 14 公共安全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4.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4 应急联动系统
- 15 机房工程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控制室
- 15.3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
- 15.4 电信间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勘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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