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5.1 一般规定


15.1.1 住宅建筑的机房工程宜包括控制室、弱电间、电信间等,并宜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中的C级进行设计。
15.1.2 住宅建筑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5.1.1 机房是指住宅建筑内为各弱电系统主机设备、计算机、通信设备、控制设备、综合布线系统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提供安装设备、系统正常运行的建筑空间。根据机房所处行业/领域的重要性、经济性等,《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设计规范》GB 50174—2008将机房从高到低划分为A、B、C三级。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2-2011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手机APP下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