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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3.2.1 智能化住宅建筑的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
1 监测与控制住宅小区给水与排水系统;
2 监测与控制住宅小区公共照明系统;
3 监测各住宅建筑内电梯系统;
4 监测与控制住宅建筑内设有集中式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5 监测住宅小区供配电系统。
13.2.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智能化住宅建筑中的蓄水池(含消防蓄水池)、污水池水位进行检测和报警。
13.2.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对智能化住宅建筑中的饮用水蓄水池过滤设备、消毒设备的故障进行报警。
13.2.4 直接数字控制器(DDC)的电源宜由住宅建筑设备监控中心集中供电。
13.2.5 住宅小区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及功能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
条文说明
13.2.1 本条款只提出了智能化住宅建筑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的最低功能要求,有条件的开发商可根据需求监测与控制更多的系统和设备。
13.2.4 当住宅小区面积较大,DDC由建筑设备监控中心集中供电电压降过大不能满足要求时,DDC可就近引接电源,供电等级应一致。
13.2.4 当住宅小区面积较大,DDC由建筑设备监控中心集中供电电压降过大不能满足要求时,DDC可就近引接电源,供电等级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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