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0.1 防雷
10.1.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0.1.2 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0.1.3 固定在第二、三类防雷住宅建筑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标志灯及其他用电设备,应安装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且外露金属导体应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成电气通路。
10.1.4 住宅建筑屋顶设置的室外照明及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宜安装在室内。
10.1.1 住宅建筑的防雷分类见表3。
表3 住宅建筑的防雷分类
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3.0.3条强制性条文制定本强制性条款。《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3.0.3条第10款只对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作出了规定,本规范在此基础上,根据住宅建筑的特性对住宅建筑的高度及层数也作出了规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居民的人身安全。
10.1.2 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3.0.4条强制性条文制定本强制性条款。《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3.0.4条第3款只对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建筑作出了规定,本规范在此基础上,根据住宅建筑的特性对住宅建筑的高度及层数也作出了规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居民的人身安全。
10.1.4 安装在室内的配电箱为室外照明及用电设备供电时,宜在电源出线开关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装设浪涌保护器并可靠接地。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10 防雷与接地
- 下一节:10.2 等电位联结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
- 3.3 电能计量
- 3.4 负荷计算
- 4 配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变压器选择
- 5 自备电源
- 6 低压配电
- 6.1 一般规定
- 6.2 低压配电系统
- 6.3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6.4 导体及线缆选择
- 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7.1 一般规定
- 7.2 导管布线
- 7.3 电缆布线
- 7.4 电气竖井布线
- 7.5 室外布线
- 8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8.1 一般规定
- 8.2 电梯
- 8.3 电动门
- 8.4 家居配电箱
- 8.5 其他
- 9 电气照明
- 9.1 一般规定
- 9.2 公共照明
- 9.3 应急照明
- 9.4 套内照明
- 9.5 照明节能
- 10 防雷与接地
- 10.1 防雷
- 10.2 等电位联结
- 10.3 接地
- 11 信息设施系统
- 11.1 一般规定
- 11.2 有线电视系统
- 11.3 电话系统
- 11.4 信息网络系统
- 11.5 公共广播系统
- 11.6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 11.7 家居配线箱
- 11.8 家居控制器
- 12 信息化应用系统
- 12.1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 12.2 信息服务系统
- 12.3 智能卡应用系统
- 12.4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 12.5 家居管理系统
- 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 13.1 一般规定
- 13.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3.3 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
- 14 公共安全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4.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4 应急联动系统
- 15 机房工程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控制室
- 15.3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
- 15.4 电信间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勘误表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