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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系统接口
4.2.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通信接口:
1 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系统通信接口;
2 政府相关部门的系统通信接口;
3 灭火救援有关单位通信接口;
4 公网移动无线数据通信接口。
4.2.2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接收报警通信接口:
1 公网报警电话通信接口;
2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等专网报警通信接口;
3 固定报警电话装机地址和移动报警电话定位地址数据传输接口。
1 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系统通信接口;
2 政府相关部门的系统通信接口;
3 灭火救援有关单位通信接口;
4 公网移动无线数据通信接口。
4.2.2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接收报警通信接口:
1 公网报警电话通信接口;
2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等专网报警通信接口;
3 固定报警电话装机地址和移动报警电话定位地址数据传输接口。
条文说明
4.2.1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的通信接口。第1款~第3款规定了系统应通过接口实现消防指挥中心与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交通、环卫等灭火救援有关单位的业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完成灭火救援指挥调度、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通信以及语音、数据、图像等各种信息的综合管理主要业务职能,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4.2.2 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的接收报警通信接口。系统通过这些接口实现城市消防指挥中心依据国家法规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由于公网119报警电话是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因此,第1款规定了系统应具有公网报警电话通信接口,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4.2.2 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的接收报警通信接口。系统通过这些接口实现城市消防指挥中心依据国家法规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由于公网119报警电话是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因此,第1款规定了系统应具有公网报警电话通信接口,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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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系统技术构成
- 4 系统功能与主要性能要求
- 4.1 系统功能
- 4.2 系统接口
- 4.3 系统主要性能
- 4.4 系统安全
- 5 子系统功能及其设计要求
- 5.1 火警受理子系统
- 5.2 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
- 5.3 现场指挥子系统
- 5.4 指挥模拟训练子系统
- 5.5 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
- 5.6 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
- 5.7 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
- 5.8 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
- 5.9 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
- 5.10 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
- 5.11 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
- 5.12 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
- 5.13 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
- 6 系统的基础环境要求
- 6.1 计算机通信网络
- 6.2 系统的供电
- 6.3 系统的防雷与接地
- 6.4 系统的综合布线
- 6.5 系统的设备用房
- 7 系统通用设备和软件要求
- 7.1 系统通用设备
- 7.2 系统软件
- 8 系统设备配置要求
- 8.1 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系统设备配置
- 8.2 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系统设备配置
- 8.3 消防站系统设备配置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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