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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


5.8.1 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的信息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对本规范第5.8.3条~第5.8.7条规定的信息进行录入、编辑、更新;
    2 能对各类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归档存储;
    3 能与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政府相关部门等相关业务信息交互、共享;
    4 能在消防基础数据平台层面上与消防监督、部队管理、社会公众服务等业务信息系统相关信息交互、共享;
    5 能实现不同数据库管理系统之间的数据移植、转换、关联、整合;
    6 能根据应用需求对各类信息进行检索查询、统计分析,并能以图表方式展现;
    7 能根据应用需求对重要、敏感的信息实行关联、跟踪和预警;
    8 能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各类信息及其统计分析结果;
    9 能对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
    10 具有用户管理、权限管理、版本管理功能。
5.8.2 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的信息分类与编码、数据结构、信息交换标准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8.3 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信息应包括接收报警情况、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型、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等级等。
5.8.4 消防资源类信息应包括消防实力、消防车辆状态、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消防水源、灭火剂、灭火救援有关单位、灭火救援专家、战勤保障等信息。
5.8.5 消防指挥决策支持类信息应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危险化学品、各类火灾与灾害事故特性、灭火救援技战术以及气象等信息。
5.8.6 灭火救援行动类信息应包括各类灭火救援预案信息、力量调度和灭火救援行动情况等。
5.8.7 灭火救援记录和统计类信息内容应包括接处警录音录时信息、灭火救援作战记录信息、灭火救援统计信息等。

条文说明
5.8.1 本条规定了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的信息管理功能要求。
    包括信息的录入、编辑、更新、存储、交换、检索、统计、发布等。
5.8.2 本条规定了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的信息分类与编码、数据结构、信息交换标准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国家有关信息分类与编码、数据结构、信息交换等标准是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设计的基本依据,也是系统建设和维护管理规范化的重要保证。
5.8.3 本条规定了火灾及灾害事故类信息内容。包括报警信息、火灾及灾害事故类别、火灾及灾害事故等级等。
5.8.4 本条规定了消防资源类信息内容。包括消防实力、消防车辆状态、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消防水源、灭火剂、灭火救援有关单位、灭火救援专家、战勤保障等信息。
5.8.5 本条规定了消防指挥决策支持类信息内容。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危险化学品、各类火灾与灾害事故特性、灭火救援技战术以及气象等信息。
5.8.6 本条规定了灭火救援行动类信息内容。包括各类灭火救援预案、力量调度和灭火救援行动等。
5.8.7 本条规定了灭火救援记录和统计类情报信息内容。包括接处警录音录时信息、灭火救援作战记录信息、灭火救援统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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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B5031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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