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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


5.6.1 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车辆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接收并显示车载终端发送的消防车辆位置、运行(速度、行驶方向)、底盘、上装、车载器材、视音频、大气环境等实时状态信息;
    2 能显示消防车辆动态轨迹,并具有历史轨迹回放功能;
    3 具有分级、分区域和特定消防车辆监控管理功能。
5.6.2 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灭火救援信息传输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接收并显示车载终端发送的待命、出动、途中、到场、出水、运水、停水、返队、执勤、检修等作战状态;
    2 能向车载终端发送出动指令、行进目的地、行车路线;
    3 能向车载终端发送与灭火救援有关的简要文字信息,并能实现群发;
    4 能接收并显示车载终端发送的与灭火救援有关的简要文字信息。
5.6.3 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车载终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定位本车的位置;
    2 能将本车位置、运行、底盘、上装、车载器材、视音频、大气环境等信息实时发送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3 能将本车待命、出动、途中、到场、出水、运水、停水、返队、执勤、检修等作战状态等信息实时发送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4 能接收、显示或语音播报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发送的出动指令、行进目的地、行车路线;
    5 能接收、显示或语音播报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发送的与灭火救援有关的简要信息;
    6 能向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发送与灭火救援有关的简要文字信息;
    7 能查询显示常用目的地、重点目标以及水源分布等地理信息;
    8 能人工设定或接收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发送的行车目的地;
    9 能自动生成行车路线,显示行车距离和时间;
    10 具有语音提示引导车辆行进功能;
    11 偏离导航路线时能自动重新计算行进路线。
5.6.4 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车辆定位允许水平偏差应为±15m;
    2 车载终端系统启动时间不应大于90s;
    3 车载终端定位功能启动时间不应大于180s;
    4 应能同时监控不少于2个灭火救援现场的消防车辆位置、状态。

条文说明
5.6.1 本条规定了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车辆监控功能要求。其中第3款是要求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能根据实际需要按省、地、市等指挥层级实现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能检索显示指定火场区域内的全部消防车辆实时状态信息,能检索显示指定消防车辆的位置等实时状态信息。
5.6.2 本条规定了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灭火救援信息传输功能要求。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除实现消防车辆监控功能外,可根据实际需要实现接收车载终端发送的待命、出动、到场、执勤、检修等车辆状态,传输有关灭火救援信息。
5.6.3 本条规定了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车载终端功能要求。车载终端应能实现定位本车的位置,并将本车位置、运行(速度、行驶方向)等信息实时发送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应能传送本车待命、出动、到场、执勤、检修等状态信息和底盘、上装等车辆参数信息以及视频监控信息等,接收、发送、语音播报有关灭火救援信息,查询显示常用目的地、重点目标以及水源分布等;应能利用地理信息等技术,实现消防车辆自主导航。
5.6.4 本条规定了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基本性能要求。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的系统数据精度、响应时间应符合灭火救援调度指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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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B5031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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