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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


5.2.1 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基本工作流程(图5.2.1)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接收下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现场报告的灾情信息,接收上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和政府相关部门发送的灾情通报和力量调度指令;
    2 对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型、等级、发展趋势进行判断;
    3 按预案、等级调度方案、随机调度方案进行消防力量调度;
    4 依据决策支持信息,综合分析制订灭火救援方案,并实施指挥;
    5 对调度指挥全过程的文字、语音、图像等信息进行实时记录。
5.2.1 跨区域度指子系基本工作流程
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基本工作流程 
5.2.2 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灾情接收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接收下级通信指挥中心和本级现场指挥子系统报送的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信息、出动力量和处置情况等相关信息;
    2 能接收上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和政府相关部门发送的灾情通报和力量调度指令。
5.2.3 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灾情判断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检索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类型和等级数据库;
    2 能对接收的灾情作出类型、等级及发展趋势判断。
5.2.4 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力量调度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依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预案、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等级、消防实力数据库,随机编制消防力量调度方案;
    2 能以语音、数据及指挥视频形式下达跨区域调度命令;
    3 能向医疗、救护、交通、安监等灭火救援有关单位发出灾情通报和联合作战要求。
5.2.5 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决策指挥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依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预案、决策支持数据库,随机编制灭火救援作战方案;
    2 能以语音、数据及指挥视频形式下达跨区域作战指挥命令。
5.2.6 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应能实时记录调度指挥全过程的文字、语音、图像等信息,并应自动存入相应的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档案中,生成有关的统计报表。
5.2.7 跨区域调度指挥终端应具有下列工作界面:
    1 力量调度电话、无线电台操作窗口;
    2 录音和回放操作窗口;
    3 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信息、出动力量和处置情况信息显示窗口;
    4 灾情判断信息显示窗口;
    5 上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和政府相关部门传输的灾情通报和力量调度指令显示窗口;
    6 编制和下达力量调度方案操作窗口;
    7 指挥决策支持信息显示窗口;
    8 编制灭火救援作战方案和下达跨区域作战指挥命令操作窗口;
    9 调度指挥信息记录管理显示窗口。

条文说明
5.2.1 本条规定了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基本工作流程,便于清晰理解和总体把握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灾情报告接收、灾情判断、消防力量调度、灭火救援决策指挥、信息记录的方法和过程。
5.2.2 本条规定了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灾情报告接收功能要求。
5.2.3 本条规定了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灾情判断功能要求。一是能够检索火灾及灾害事故类型和等级;二是能够对接收的灾情作出类型、等级及发展趋势的判断。
5.2.4 本条规定了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消防实力调度功能要求。公安部消防局、省(自治区)、地区(州、盟)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能进行重特大火灾及灾害事故跨区域联合作战的调度指挥。
5.2.5 本条规定了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的灭火救援决策指挥功能要求。
5.2.6 本条规定了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应能实时记录调度指挥全过程的文字、语音、图像信息,并录入档案、生成报表。
5.2.7 本条规定了调度指挥终端应具有的工作界面。在调度指挥终端上应能完成通信控制、消防力量调度、灭火救援决策指相关信息等全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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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B5031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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