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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建筑分类
3.2.1 坡地建筑的建筑高度及使用性质分类,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2.2 当下段建筑分类低于上段建筑分类时,下段建筑按上段建筑分类和下段建筑自身使用性质确定其分类:
1 当上、下段建筑分类不同时,按高等级类别执行。
2 下段建筑按表3.2.1的规定确定为多层坡地公共建筑,上段建筑为高层坡地住宅或公共建筑时,则下段建筑应按高层坡地建筑的裙房设计。
条文说明
3.2.1 本表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建筑分类表,因为坡地建筑在一定条件下分段进行的防火设计在实质上同非坡地建筑是一致的。
3.2.2 上段建筑在一定条件下防火分类原则与非坡地建筑相同。当下段建筑分类等于或高于上段建筑分类时,下段建筑按其自身分类进行防火设计,当下段建筑分类低于上段建筑分类时,则需采用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上段建筑一起综合判定,从建筑整体防火性能考虑,强化了下段建筑消防设备设施整体设计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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