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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总平面布局
4.1.1 坡地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场地的地形地貌和周边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和形式、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灭火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等。
4.1.2 坡地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相同基底标高的坡地建筑,其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2 位于不同基底标高的坡地建筑,均按较高基底标高为起算点,分别确定建筑分类并以此确定其防火间距,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1.3 相邻两座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1 屋面高度较高一座建筑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
2 建筑屋面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建筑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
3 相邻一座建筑屋面位于较高一座建筑基底以下,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4.1.4 相邻两座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多层坡地建筑和多层坡地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0m;高层坡地建筑和相邻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0m:
1 屋面高度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2 屋面高度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建筑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设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应规定的防火卷帘。
4.1.5 上段或下段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坡地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4.1.3和4.1.4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4.1.6 高层坡地建筑周围宜设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在坡顶层或坡底层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1.7 退台式坡地建筑当顺坡水平长度超过100m时,应沿等高线方向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4.1.8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道的净宽不应小于4.00m、净高不应小于4.50m,消防车道距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
2 多雪严寒地区的消防车道坡度不宜大于6%;其他地区消防车道坡度不宜大于8%;当消防车道坡度大于8%时,该段车道长度不应大于200m;坡度大于10%时,该段车道长度不应大于80m。
3 转弯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4.1.9 高层坡地建筑应设置灭火救援场地,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坡地建筑的灭火救援场地沿建筑长度不应小于其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
2 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
3 退台式坡地建筑的下段,其灭火救援场地的设置应能使消防人员借助消防车登高云梯到达其建筑高度超过24m部分。
4 灭火救援场地应设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结合器及消防水池取水设施。
条文说明
4.1.1 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思路相似,在坡地建筑设计中,当不能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时,应充分利用建筑与地形的依附关系、顺应关系,采用适当的建筑类型和道路系统,创造执行本规范的条件。
4.1.2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对建筑之间间距的规定,结合坡地建筑的特点而制定的。坡地建筑中因为相对的两个建筑坐落在不同的基底标高上,之间往往设有挡墙或护坡,挡墙或护坡之下部分建筑在失火情况下,热辐射对挡墙或护坡之上的其他建筑影响较小。因此位于不同基底标高的坡地建筑,均按较高基底标高为起算点,分别确定建筑分类并以此确定其防火间距。详见图4。
4.1.3~4.1.4 两条中第1、2款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思路相同,仅根据坡地建筑特点将建筑高度调整为均按较高基底标高为起算的建筑高度。
4.1.3 中第3款表述的是两座相邻建筑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位于较高一座建筑的基底以下的情况,这种情况因有挡墙或护坡的阻隔,失火情况下相互影响较小,同时对低侧建筑屋顶的耐火极限提出了更高要求,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应条款本条将屋顶耐火极限从1.00h提高到2.00h,延长了火灾蔓延的时间,使消防人员有充分时间灭火和救生,在实际工作中有大量的案例证实是可行的,所以两座建筑之间间距可以不限。
4.1.3 中第3款表述的是两座相邻建筑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位于较高一座建筑的基底以下的情况,这种情况因有挡墙或护坡的阻隔,失火情况下相互影响较小,同时对低侧建筑屋顶的耐火极限提出了更高要求,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应条款本条将屋顶耐火极限从1.00h提高到2.00h,延长了火灾蔓延的时间,使消防人员有充分时间灭火和救生,在实际工作中有大量的案例证实是可行的,所以两座建筑之间间距可以不限。
4.1.6 设置环行消防车道,对建筑的消防扑救十分有利。但在坡地建筑中,往往因为地形高差较大,无法形成环行车道。因此本规范规定了高层坡地建筑应在坡底层或者在坡顶层的至少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以保证在失火的情况下,消防车能到达并对建筑火灾进行灭火和救人。
在实际工作中,因为坡地的限制,有时沿高层坡地建筑的裙房的长边布置消防车道有困难,此时可将高层坡地建筑塔楼与裙房之间设置防火墙隔断,则裙房可按多层对待,可仅沿高层坡地建筑塔楼的长边设置消防车道。高层坡地建筑塔楼有时沿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也有难度时,应保证沿塔楼的周边不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设置消防车道。
多层坡地建筑楼层相对较低,消防人员能较方便地进行施救和灭火,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不要求多层坡地建筑必须设置消防车道;但考虑消防人员的体能和坡地建筑的特点,在无条件靠近设置消防车道时,建筑距最近的消防车道不应大于50m,即两盘水带的长度。
4.1.7 如退台式坡地建筑顺坡的水平长度太长,仅靠坡底层或坡顶层的消防车道对建筑进行救援,很难保证中间段的安全,故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应规定减少三分之一的长度,规定超过100m应沿等高线在中间设置穿越建筑的消防车道,如图5所示。
4.1.8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条文,鉴于我国已有大型消防车净高已达4.30m,且穿越门洞的消防车道可能还有坡度,故规定穿越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净高不应小于4.50m。
坡地建筑消防车道的坡度,有时因场地限制难以较缓,结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及《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允许个别路段坡度放宽到11%,但坡长不应大于80m。
另外用于一类和二类高层坡地建筑扑救作业的消防车规格也有所不同,其转弯半径也相应不同。由于有的建筑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因场地原因不容易布置外形方正的回车场地,因此可以采用T型或Y型等异型回车道,如图6所示。
4.1.9 对于高层坡地建筑的灭火救援场地,直立式和退台式坡地建筑的上段,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平地建筑的规定相同。退台式坡地建筑的下段,一般不宜超过多层坡地建筑的高度,也就不存在灭火救援场地的问题。如果超过,则应按高层坡地建筑设置灭火救援场地,但灭火救援场地的设置与要求,因退台式建筑及其地形、边坡的关系千差万别,难以用一种模式加以表达,只能规定其“灭火救援场地的设置应能使消防人员借助登高云梯到其建筑高度超过24m的部分”,具体如何做,要根据各地的具体项目情况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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