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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坡地建筑上层应在坡顶层设置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吊层应在坡顶层、坡底层分别设置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1 当上段建筑的吊层高度未超过10米时,可只在坡顶层设置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2 当上段建筑的吊层高度超过10米时,应在坡顶层、吊层接地层或坡底层设置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3 当分段界面位于坡顶层室外地面之上时,下段建筑应在坡顶层、坡底层分别设置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图5.1.1 疏散流向示意图

图5.1.1 疏散流向示意图


图5.1.1 疏散流向示意图
5.1.2 坡顶层、坡底层及其上各层人员密度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首层及其上各层的人员密度规定执行;疏散宽度指标和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5.1.3 设置避难层的坡地建筑,其坡顶层灭火救援场地至第一个避难层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5.1.4 当坡顶层或吊层接地层的对外安全出口直通天桥时,天桥的净宽不应小于3.00m。

条文说明
5.1.1 对于坡地建筑而言,上层在坡顶层、吊层和坡底层均有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是特有的有利条件,也是坡地建筑可以有别于平地建筑的特征之一,本条的规定有利于保证坡地建筑上层和吊层人员的疏散安全。
5.1.2 本条根据坡地建筑的疏散特点明确了其特有的坡顶层、坡底层及其以上楼层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非坡地建筑首层及其以上楼层的对等关系,并采用相应的人员密度指标和疏散宽度指标,疏散楼梯和首层楼梯间的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等的选取也可以采用相应标准,并应按4.3.2条判定后确定疏散宽度。
5.1.3 本条沿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避难层设置的要求,但采用了坡地建筑避难层从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起计算第一个避难层高度的方法。正常情况下坡地建筑吊层高度(以下简称吊层高度)远不会达到设置避难层的高度,故未作避难层设置的要求。
5.1.4 对作为对外疏散的天桥最小宽度不应小于3m的要求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室外疏散小巷宽度的要求,可以在满足多股人流疏散的同时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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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J61/T9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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