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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文物建筑室内外设置的管线(设备),应置于相对隐蔽及安全的部位,利用原有路由进行设置,不应影响日后文物建筑的维修、保养和使用,不应对文物建筑产生不良的损伤及视觉影响。
5.1.2 原有彩画、壁画、雕刻、石刻、隔扇、多宝阁、落地罩、室内外各类装饰以及题名、题记等附属物之上不应设置任何管线(设备)。
5.1.3 不应在埋头、干摆、丝缝等清水墙面或梁、模、柱、等大木构件上钉钉、钻眼、打洞。
    注1:辉头:山培两端伸出至檐柱外的砌体。
    注2:干摆:中国传统建筑墙体砌筑作法之一,即磨砖对缝作法。特点是:选砖讲究,并需对每块砖逐一砍磨加工成“五扒皮”式,摆砌成墙,砖与砖之间不铺灰,后口垫稳后灌浆。是墙体的讲究作法:
    注3:丝缝:中国传统建筑墙体砌筑做法之一。多用砍磨加工的“五扒皮”砖,挂老浆灰砌筑,有很小的砖缝,是墙体的讲究作法。
5.1.4 管线(设备)安装过程中增加构造柱及框架时,应与建筑内主体结构保持安全距离,安装固定管线(设备)宜采用箍、饯、卡等形式。对接触的文物应采取有效的、可逆的保护措施,不应对文物本体造成损坏。
5.1.5 文物建筑敷设线路、安装设备,应优先采用明敷、明装工艺,避免架空线。敷设应美观、安全,不应损坏建筑本体及其结构。
5.1.6 室外管线进入室内地面,应利用旧管线路进入,采用小口径顶管作业。维修基础时,应由地基进入室内。
5.1.7 除本标准规定外,管线(设备)设置还应符合GB 50165、JGJ 159、CJJ 39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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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 DB11/79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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