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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文物建筑室内外设置的管线(设备),应置于相对隐蔽及安全的部位,利用原有路由进行设置,不应影响日后文物建筑的维修、保养和使用,不应对文物建筑产生不良的损伤及视觉影响。
5.1.2 原有彩画、壁画、雕刻、石刻、隔扇、多宝阁、落地罩、室内外各类装饰以及题名、题记等附属物之上不应设置任何管线(设备)。
5.1.3 不应在埋头、干摆、丝缝等清水墙面或梁、模、柱、等大木构件上钉钉、钻眼、打洞。
注1:辉头:山培两端伸出至檐柱外的砌体。
注2:干摆:中国传统建筑墙体砌筑作法之一,即磨砖对缝作法。特点是:选砖讲究,并需对每块砖逐一砍磨加工成“五扒皮”式,摆砌成墙,砖与砖之间不铺灰,后口垫稳后灌浆。是墙体的讲究作法:
注3:丝缝:中国传统建筑墙体砌筑做法之一。多用砍磨加工的“五扒皮”砖,挂老浆灰砌筑,有很小的砖缝,是墙体的讲究作法。
5.1.4 管线(设备)安装过程中增加构造柱及框架时,应与建筑内主体结构保持安全距离,安装固定管线(设备)宜采用箍、饯、卡等形式。对接触的文物应采取有效的、可逆的保护措施,不应对文物本体造成损坏。
5.1.5 文物建筑敷设线路、安装设备,应优先采用明敷、明装工艺,避免架空线。敷设应美观、安全,不应损坏建筑本体及其结构。
5.1.6 室外管线进入室内地面,应利用旧管线路进入,采用小口径顶管作业。维修基础时,应由地基进入室内。
5.1.7 除本标准规定外,管线(设备)设置还应符合GB 50165、JGJ 159、CJJ 39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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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基本原则
- 5 管线(设备)
- 5.1 一般规定
- 5.2 安装施工中管线(设备)设置
- 5.3 室内暗配管线的敷设
- 5.4 室内明配管线(设备)的设置
- 5.5 电缆沿梁、屋檐、墙、柱的敷设
- 5.6 塑料护套线的敷设
- 6 消防给水系统
- 6.1 消防给水系统
- 6.2 消防水池
- 6.3 文物建筑的消防用水量
- 6.4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 6.5 消防水池与消防泵房
- 6.6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防栓
- 6.7 室内消火栓
- 6.8 消防炮、消防水幕
- 7 自动灭火系统
- 7.1 自动灭火系统
- 7.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细水雾灭火系统
- 7.3 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
- 7.4 气体灭火系统
- 7.5 探火管式灭火装置
- 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8.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要求
- 8.2 系统设计
- 9 消防电源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9.1 消防电源
- 9.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10 灭火器设置
- 10.1 灭火器的选择
- 10.2 灭火器的配置
- 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附录A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保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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